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赫达”、“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负责本次可转债发行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自2023年7月19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招商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情况 | 内容 |
保荐人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
法定代表人 | 霍达 |
保荐代表人 | 葛麒、罗磊 |
联系电话 | 0755-83081312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中文) |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名称(英文) | SHANDONG HEAD GROUP CO., LTD. |
股票简称 | 山东赫达 |
股票代码 | 002810 |
成立日期 | 1992年12月7日 |
上市时间 | 2016年8月26日 |
法定代表人 | 毕于东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赫达路999号 |
注册资本 | 34,813.6854万元 |
联系电话 | 0533-6696036 |
电子邮件 | hdzqb@sdhead.com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3年7月19日 |
四、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99号),山东赫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600.0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60,000.00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律师费用、审计及验资费用和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发行费用
724.94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山东赫达本次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9,275.06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验证报告》(和信验字(2023)第000036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同意,山东赫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60,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3年7月19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赫达转债”,债券代码“127088”。
五、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在推荐山东赫达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期间,招商证券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对山东赫达及其关联方进行尽职调查,统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招商证券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按照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取得发行注册文件后,按照深交所上市规则的要求提交推荐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督导公司按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公司合规存放与使用募集资金;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持续关注公司是否存在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交所报送持续督导期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报告和持续督导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持续督导期间,山东赫达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人处理的情形。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山东赫达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开展尽职调查,及时向保荐人、会计师和律师提供尽职调查所需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或重大遗漏,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场地及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
(二)持续督导阶段
山东赫达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以及合规地进行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安排相关人员与保荐代表人进行交流,并根据保荐人的要求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山东赫达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荐人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山东赫达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提供相关建议,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进行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山东赫达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深交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审阅结论
本保荐人对山东赫达持续督导期间内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本保荐人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山东赫达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
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经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放与使用的有关凭证、银行对账单、大额合同,并审阅公司2023年至2024年度审计报告、年度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会计师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以及公司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本保荐人认为: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使用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继续履行对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的持续督导责任。
除上述事项外,不存在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保荐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月 日
葛 麒 | 罗 磊 |
霍 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