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
600764股票简称:中国海防编号:临2025-016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010号),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8,961,248股,发行价格
26.76元/股,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113,002,996.48元,扣除承销费等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110,889,993.48元。
2020年
月
日,上述认购款项划转至上市公司指定的验资专户内。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查验,并于2020年
月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G10022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公司于2019年
月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同意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公司在本次重组交割完成后在相关开户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和管理,并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订监管协议。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要求,公司已将募集资金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2月22日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编号:
临2020-004)。
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及新增实施主体的议案》。该议案同意将公司旗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智能装备及数字化车间产业化项目”的实施主体由连云港杰瑞自动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瑞自动化”)变更为杰瑞自动化及其全资子公司中船涿州杰瑞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涿州杰瑞自动化”)共同实施。具体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披露的《中国海防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及新增实施主体的公告》(编号:临2025-014)。根据本次变更,涿州杰瑞自动化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帐户,公司与涿州杰瑞自动化、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 开户行 | 账号 | 专户用途 | 预计存储金额(万元) |
中船涿州杰瑞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 | 321510100100197255 | 智能装备及数字化车间产业化项目 | 1,583.00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签署主体
甲方: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中船涿州杰瑞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二)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21510100100197255,截止2025年3月31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智能装备及数字化车间产业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预计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1,583.00万元。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甲方及乙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5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及甲方二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7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3、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或专户依法销户(以孰早为准)后失效。
14、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5、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