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非公开信息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受公司董事会委派的公司内部非公开信息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和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广大投资者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董事会办公室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播有关涉及公司内部非公开信息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U盘、移动硬盘等涉及内部信息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章 内部非公开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四条 内部非公开信息是指为内部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信息是指董事会办公室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纸或网站上正式披露的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公司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3.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4.公司未能清偿到期的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未公开披露的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
6.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分配股东红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8.公司再融资计划;
9.公司发行债券或可转换公司债券;
10.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11.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首席执行官(CEO)发生变动;
12.盈利预测;
13.重大诉讼和仲裁;
14.公司章程、注册资本和注册地址的变更;
15.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16.提供对外担保以及债务担保的变更;
17.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18.证券监管部门做出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股份的决定;
19.收购、兼并、合并或分立;
20.公司未公告的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
21.公司的长期规划及短期重大经营计划;
22.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23.重大关联交易;
24.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25.公司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26.公司减资、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27.公司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28.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29.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30.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31.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
3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33.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部非公开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部非公开信息知情人(以下简称“知情人”)主要包括:
1.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5.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律师、券商等;
6.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7.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和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没有公开披露的信息为非公开信息;其中,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易价
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本《公司章程》规定,向知情人披露非公开信息时,应遵循本制度之规定;知情人对其接受、知悉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获取之非公开信息,应负保密责任,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九条 如果公司非公开信息外泄(如出现媒体报道、研究报告、市场传言等),公司除追究泄漏信息的知情人员责任外,应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情况,并采取立即公开披露的方式予以补救。
第十条 公司各级领导和各部门都应加强对证券、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学习,加强自律,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内部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法定信息披露的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先于证监会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十二条 公司不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十三条 有机会获取内部信息的知情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非公开信息内容、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四条 非知情人员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公司内部非公开信息。非知情人员自知悉内部非公开信息后即成为知情人员,受本制度约束。
第十五条 知情人员应将载有公司内部非公开信息的文件、U盘、移动硬盘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
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非公开信息尚未公布前,知情人员应遵守本制度,不准将有关内部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第十七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接触有关内部非公开信息的董事会办公室、财务等岗位知情人员,在有利于内部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十八条 公司知情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部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九条 内部信息公开之前,档案、财务、统计工作等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内部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二十条 知情人员违反《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分别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知情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