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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3:股东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09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以下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及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第三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收市后在证券登记机构登

记在册的股份数计算。第六条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和需要提供网络或其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允许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会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均视为出席。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第七条股东(含代理人,下同)出席股东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八条股东出席股东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之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九条公司在召开股东会时,公司董事会可以聘请律师出席股东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条公司股东会一般由董事会召集,但监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和本议事规则第十二条,股东依据《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本议事规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自行召集。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二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全国股转公司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全国股转公司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

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第十六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三章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第十七条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名推荐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或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时,须由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审议,经全体董事或监事的过半数表决通过并作出决议。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出具书面承诺接受提名。候选人不同意被提名的,会议召集人不得将该候选人提交股东会选举。

股东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时,应当向股东会召集人提交完整的书面提案,其提案的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提名人的姓名或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被提名候选人的名单、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等,提案应附所提名的候选人同意被提名的声明及《公司章程》所要求的承诺书、提名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持股证明。候选人不同意被提名的,提名股东不得将该候选人提交选举。第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天)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人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不含会议召开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第二十一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如公司采用网络方式召开股东会的,还应在股东会通知中载明网络表决的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公司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承诺股东会通知中公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提出涉及投资、资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议案的,应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

董事会提出更改募集资金使用方向议案的应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载明

以下内容:

(一)变更募集资金使用方向的原因;

(二)新项目的概况及其盈利前景;

(三)对公司未来的影响。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并在公告中披露。

董事会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金转增方案时,应披露送转前后对比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董事会提出的其他议案,除《公司章程》有特殊要求外,也应比照上述规定在会议通知中作充分披露。

第二十四条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如果是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召集人应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公司延期召开股东会时,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第四章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六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七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二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六)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九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置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三十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或企业营业执照号等)、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如有),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二条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如果因任何理由,现场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无法推举会议主持人主持会议的,应当由出席现场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三十四条股东会就每项议程进行审议时,会议主持人应保证出席会议的股东有发言权。

第三十五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六条要求发言的股东应在会议登记时向股东会秘书处办理发言登记手续,按登记的先后顺序发言。

临时请求发言的股东在登记发言的股东发言完毕后,经会议主持人同意方可发言。且应先举手示意,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有多名股东同时举手发言时,由会议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会议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股东的发言,在规定的发言期间内不得被中途打断,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

股东违反前三款规定的发言,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第三十七条股东发言时,应当首先报告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额。

第三十八条股东可以就议案内容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三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也可以由会议主持人指定有关人员作出回答。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明显损害公司或股东共同利益;

(四)其他重要事由。第四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第四十二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二)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三)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六)律师(如有)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股东会认为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股东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由董事会秘书处保存,在公司存续期内不得销毁。

第四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第五章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五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除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

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十六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表决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

有必要时可通过网络服务方向股东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方便股东行使表决权。

第四十八条如公司采用网络方式召开股东会的,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九条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三点,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九点,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三点。

第五十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一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上述股东所持表决权不应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五十二条关联股东在股东会表决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如会议主持人未要求关联股东回避的,无须回避的任何股东均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会议主持人或者股东提出回避要求的,无论被要求回避的股东是否同意该意见,均应首先就该事项回避表决。股东提出回避要求,应当在表决前以其自己的名义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申请书(非自然人股东提交的回避申请书,应当加盖公章),会议主持人收到该书面申请书后,应当要求相关股东回避。

第五十三条被提出回避的股东或其他股东如对提交表决的事项是否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及由此产生的在会议上的回避、放弃表决权事项有异议的,

可在股东会结束后向证券监管部门投诉或以其他合法方式申请处理。经证券监管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审核后,由董事会根据该审核结果确定是否重新召集股东会,对涉及争议的原决议事项进行重新审议表决。

第五十四条股东会表决方式实行记名式投票表决。第五十五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第五十六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该候选人同意被提名的声明。

第五十七条以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投票选举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举出的董事、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即股东在选举董事、监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监事数之积。

(二)股东可以把上述所有的投票权都集中在某一位董事、监事候选人身上,只选举一人;亦可以把上述投票权分散到数个董事、监事候选人身上,选举数人。由所得表决票数较多者当选为董事、监事。但该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

(三)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得票总数由高到低依序决定能否当选为董事、监事;如二名或二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该得票总数在

应当选的董事、监事中最少,但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监事总人数超过应当选的董事、监事人数的,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重新投票。重新投票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两次重新投票后仍无法确定当选的,则均不得当选,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另行召集股东会或留待下次股东会,重新提名候选人名单,重新选举。

(四)表决完毕后,监票人员应当场公布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会议主持人应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监事名单。

(五)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及监事选举的累积投票应分别进行。

第五十八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第五十九条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六十条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案;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以及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五)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三条股东会在投票表决前应由出席会议股东推选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和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如有)、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和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四条如果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方式。

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权总数并载入会议记录。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应当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表决结果,方可予以公布。

第六十五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六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股东应按要求认真填写表决票,并将表决票投入票箱,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或未投票的,均视为该股东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十七条计票人和监票人应在表决结果汇总表上签名。

第六十八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的表决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组织即时点票。

会议主持人组织点票,点票人可以不是原计票、监票人员。如会议主持人组织点票的结果与原结果不相同的,应由前后所有参加点票的人员共进行最终点票,并以该最终点票结果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第六十九条表决结果宣布完后,大会应根据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所代表的股份数额和占公司总股份数的比例及对所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形成股东会书面决议,股东会决议应在该次大会上宣读。

第七十条股东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会结束之时。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章公告

第七十三条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在会后依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进行信息披露。

第七十四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第七十五条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做出特别提示。

第七章会场纪律第七十六条参会者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七十七条股东应提前进入会场。中途入场,应得到会议主持人的批准。

第七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如有)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十九条大会主持人可以责令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二)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衣帽不整有伤风化者;

(四)携带危险物品或宠物者;

(五)其他必须退场情况。

前款所述者不服从退场责令时,会议主持人可以派员强制其退场。必要时可请公安机关给予协助。

第八章散会

第八十条大会议题全部形成决议后,会议主持人可以宣布散会。

第八十一条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使大会无法进行时,或因《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需要终止股东会召开的其他事由出现时,会议主持人也可以宣布散会。

第九章附则

第八十二条本议事规则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八十三条本议事规则没有规定或与《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

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八十四条本议事规则的解释权属于本公司董事会。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O二五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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