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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满微: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09

证券代码:300671 证券简称:富满微 公告编号:2025-016

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9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9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

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听海大道5059号前海鸿荣源中心B座37层公司会议室;

4、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景裕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08人,代表股份71,019,6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619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69,622,8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77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0人,代表股份1,396,7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15%。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00人,代表股份1,396,7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1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00人,代表股份1,396,7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15%。

3、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列席)了会议。

三、会议的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八项议案,并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0,868,9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78%;反对120,6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00%;弃权3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46,0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2106%;反对120,6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415%;弃权3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79%。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二、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0,872,9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34%;反对120,8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02%;弃权2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50,0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970%;反对120,8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558%;弃权2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72%。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0,871,5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15%;反对123,0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33%;弃权2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48,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3968%;反对123,0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133%;弃权2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99%。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关于〈2024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0,872,5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29%;反对123,0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33%;弃权2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49,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684%;反对123,0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133%;弃权2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83%。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五、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0,850,5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19%;反对143,4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21%;弃权2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7,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8933%;反对143,4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739%;弃权2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29%。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六、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或非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70,856,6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05%;反对132,7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70%;弃权3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5%。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3,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3300%;反对132,7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5078%;弃权3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22%。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七、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确定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0,855,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92%;反对127,0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90%;弃权36,80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41,0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8527%;反对127,0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97%;弃权2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76%。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八、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确定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0,856,9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09%;反对126,0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76%;弃权3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4,0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3515%;反对126,0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281%;弃权3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04%。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徐帅律师、孙静曲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5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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