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65 证券简称:大宏立 公告编号:2025-044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9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9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地点: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大安路399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甘德宏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2名,代表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7,195,4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70.2294%。
2、股东出席现场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7名,代表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7,005,5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70.0309%。
3、网络投票情况
以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45名,代表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89,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985%。
4、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数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47人,代表股份629,700股,合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6581%。
5、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与会股东认真讨论,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董事会2024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67,178,3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6%;反对1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1%;弃权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1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844%;反对1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51%;弃权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5%。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半数通过,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监事会2024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67,178,3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6%;反对1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1%;弃权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4%。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1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844%;反对1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51%;弃权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5%。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半数通过,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67,178,3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6%;反对1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1%;弃权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1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844%;反对1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51%;弃权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5%。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半数通过,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177,7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7%;反对1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弃权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891%;反对1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10%;弃权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99%。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半数通过,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178,3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6%;反对1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1%;弃权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1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844%;反对1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51%;弃权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5%。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半数通过,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关于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178,2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4%;反对1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弃权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1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685%;反对1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10%;弃权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5%。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半数通过,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事项与与会股东甘德宏、甘德君存在利害关系,与与会股东张文秀、西藏大宏立实业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上述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217,6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072%;反对1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35%;弃权1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9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0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5.6646%;反对1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69%;弃权1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85%。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半数通过,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