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
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2025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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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
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致: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受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晶丰明源”)的委托,担任晶丰明源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四川易冲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向不超过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于2025年
月
日就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宜出具了《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声明适用于本《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本专项核查意见”)。除非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另有说明,《法律意见书》中已作定义的词语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被使用时具有与《法律意见书》中已定义的相同词语具有相同的含义。本所根据《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等适用中国法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情况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根据上市公司披露的公告文件,晶丰明源于2024年10月22日发布《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首次披露上市公司正在筹划本次交易,经向上交所申请,上市公司股票于2024年10月22日开市起停牌。2025年4月24日,上市公司披露了《重组报告书(草案)》。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的规定,并购重组内幕交易股票交易自查期间为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或就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孰早)前6个月至披露重组报告书。
因此,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日前6个月至《重组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止,即2024年4月22日至2025年4月23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等适用中国法律的规定
及上市公司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以下简称“核查对象”)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的规定:“上市公司在2026年1月1日前申请再融资或者发行证券购买资产的,按照以下原则执行:……(一)申报时尚未完成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调整的,按照修改前的相关规则执行……”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晶丰明源尚未完成内部监督机构调整,因此涉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等的相关内容时,本专项核查意见均按照前述规定于2025年
月
日修订前的相关内容进行说明和论证。
(6)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7)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
(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及说明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内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对象出具的说明及承诺,并经本所经办律师访谈自查期间内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对象,以下核查对象于自查期间内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姓名 | 与本次交易的关系 | 交易日期/期间 | 交易类别 | 股份变动数量(股) | 截至2025年4月23日结余股数(股) |
胡小波 | 上市公司首席投资官 | 2024年6月21日至2024年6月25日 | 买入 | 1,656 | 15,000 |
买入 | 204 | ||||
买入 | 207 | ||||
买入 | 200 | ||||
买入 | 200 | ||||
买入 | 200 | ||||
买入 | 200 | ||||
买入 | 1,600 | ||||
买入 | 400 | ||||
买入 | 267 | ||||
买入 | 2,066 | ||||
买入 | 200 | ||||
买入 | 300 | ||||
买入 | 903 | ||||
买入 | 200 | ||||
买入 | 366 | ||||
买入 | 300 |
姓名 | 与本次交易的关系 | 交易日期/期间 | 交易类别 | 股份变动数量(股) | 截至2025年4月23日结余股数(股) |
买入 | 690 | ||||
买入 | 819 | ||||
买入 | 200 | ||||
买入 | 366 | ||||
买入 | 229 | ||||
买入 | 400 | ||||
买入 | 27 | ||||
张素荣 | 上市公司首席投资官胡小波的配偶 | 2024年6月18日至2024年6月21日 | 买入 | 2,200 | 20,000 |
买入 | 5,000 | ||||
买入 | 5,000 | ||||
买入 | 1,600 | ||||
买入 | 1,400 | ||||
买入 | 2,000 | ||||
胡艺琳 | 上市公司董事长姐姐胡黎瑛的女儿 | 2024年4月26日至2024年11月13日 | 买入 | 500 | 600 |
买入 | 100 | ||||
买入 | 380 | ||||
买入 | 20 | ||||
买入 | 200 | ||||
买入 | 200 | ||||
卖出 | 200 | ||||
买入 | 200 | ||||
卖出 | 200 | ||||
卖出 | 200 | ||||
卖出 | 200 | ||||
卖出 | 200 |
姓名 | 与本次交易的关系 | 交易日期/期间 | 交易类别 | 股份变动数量(股) | 截至2025年4月23日结余股数(股) |
卖出 | 200 | ||||
卖出 | 200 | ||||
忻昭辉 | 上市公司销售中心副部长沈于兰的配偶 | 2024年11月5日至2025年4月11日 | 卖出 | 630 | 4,000 |
卖出 | 51 | ||||
卖出 | 1,000 | ||||
杨翰飞 | 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与法务部部长 | 2024年4月23日至2024年6月17日 | 卖出 | 164 | 0 |
卖出 | 237 | ||||
卖出 | 439 | ||||
卖出 | 160 | ||||
卖出 | 200 | ||||
卖出 | 462 | ||||
卖出 | 200 | ||||
卖出 | 138 | ||||
买入 | 191 | ||||
买入 | 300 | ||||
买入 | 200 | ||||
买入 | 309 | ||||
卖出 | 200 | ||||
卖出 | 200 | ||||
卖出 | 200 | ||||
卖出 | 400 | ||||
卖出 | 1,000 | ||||
买入 | 137 | ||||
买入 | 863 | ||||
买入 | 1,000 | ||||
卖出 | 1,000 | ||||
卖出 | 200 | ||||
卖出 | 301 | ||||
卖出 | 200 |
姓名 | 与本次交易的关系 | 交易日期/期间 | 交易类别 | 股份变动数量(股) | 截至2025年4月23日结余股数(股) |
卖出 | 200 | ||||
卖出 | 99 | ||||
买入 | 1,000 | ||||
卖出 | 1,000 | ||||
买入 | 200 | ||||
买入 | 800 | ||||
买入 | 500 | ||||
买入 | 300 | ||||
买入 | 200 | ||||
卖出 | 200 | ||||
卖出 | 369 | ||||
卖出 | 200 | ||||
卖出 | 200 | ||||
卖出 | 31 | ||||
卖出 | 343 | ||||
卖出 | 390 | ||||
卖出 | 267 | ||||
买入 | 400 | ||||
买入 | 30 | ||||
买入 | 200 | ||||
买入 | 200 | ||||
买入 | 170 | ||||
卖出 | 1,400 | ||||
梁恩主 | 标的公司芯片设计副总裁 | 2024年10月21日 | 买入 | 2,100 | 2,100 |
刘乃畅 | 交易对方新鼎贰拾陆号的有限合伙人 | 2024年11月5日至2024年11月18日 | 买入 | 1,396 | 0 |
买入 | 831 | ||||
卖出 | 800 | ||||
卖出 | 200 |
姓名 | 与本次交易的关系 | 交易日期/期间 | 交易类别 | 股份变动数量(股) | 截至2025年4月23日结余股数(股) |
买入 | 1,007 | ||||
卖出 | 300 | ||||
卖出 | 200 | ||||
卖出 | 200 | ||||
卖出 | 1,000 | ||||
卖出 | 200 | ||||
卖出 | 200 | ||||
卖出 | 134 | ||||
舒伟 | 交易对方新鼎贰拾陆号有限合伙人广州市多木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024年11月8日至2024年12月10日 | 买入 | 200 | 0 |
买入 | 65 | ||||
买入 | 1 | ||||
买入 | 200 | ||||
买入 | 66 | ||||
买入 | 386 | ||||
买入 | 300 | ||||
买入 | 300 | ||||
买入 | 14 | ||||
买入 | 1,000 | ||||
卖出 | 2,532 | ||||
张士娟 | 交易对方众松聚能有限合伙人张雨晴的母亲 | 2024年11月5日至2024年11月7日 | 买入 | 500 | 0 |
买入 | 500 | ||||
卖出 | 500 | ||||
卖出 | 500 | ||||
彭子轩 | 交易对方蔚来产投的员工 | 2024年10月21日 | 买入 | 200 | 1,420 |
买入 | 200 | ||||
买入 | 310 | ||||
买入 | 484 | ||||
买入 | 226 |
针对上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本所经办律师对
胡小波及其配偶张素荣、胡艺琳及其母亲胡黎瑛、忻昭辉及其配偶沈于兰、杨翰飞、梁恩主、刘乃畅、舒伟、张士娟及其女儿张雨晴、彭子轩进行了访谈,且前述被访谈人员均已出具《关于买卖股票情况的说明及承诺》,具体如下:
(
)胡小波、张素荣、胡艺琳、忻昭辉、杨翰飞、梁恩主、刘乃畅、舒伟、张士娟、彭子轩就其本人存在的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本人上述买卖晶丰明源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情况下,基于本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动机。
、本人在买卖晶丰明源股票前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前述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晶丰明源股票的建议;
3、若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
、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晶丰明源股票。”
(2)胡小波就其直系亲属张素荣存在的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
、本人未向张素荣透露本次重组的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其做出买卖晶丰明源股票的指示。
2、张素荣上述买卖晶丰明源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其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系其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张素荣在自查期间未参与本次重组事宜方案的制定及决策,未了解该事宜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消息买卖股票的情形。
4、本人及张素荣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晶丰明源股票、
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晶丰明源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晶丰明源的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3)胡黎瑛就其直系亲属胡艺琳存在的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
、本人未向胡艺琳透露本次重组的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其做出买卖晶丰明源股票的指示。
2、胡艺琳上述买卖晶丰明源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其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系其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胡艺琳在自查期间未参与本次重组事宜方案的制定及决策,未了解该事宜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消息买卖股票的情形。
4、本人及胡艺琳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晶丰明源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晶丰明源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晶丰明源的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沈于兰就其直系亲属忻昭辉存在的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
、本人未向忻昭辉透露本次重组的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其做出买卖晶丰明源股票的指示。
2、忻昭辉上述买卖晶丰明源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其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系其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个人投资
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忻昭辉在自查期间未参与本次重组事宜方案的制定及决策,未了解该事宜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消息买卖股票的情形。
4、本人及忻昭辉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晶丰明源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晶丰明源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晶丰明源的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5)张雨晴就其直系亲属张士娟存在的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
、本人未向张士娟透露本次重组的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其做出买卖晶丰明源股票的指示。
2、张士娟上述买卖晶丰明源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其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系其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张士娟在自查期间未参与本次重组事宜方案的制定及决策,未了解该事宜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消息买卖股票的情形。
4、本人及张士娟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晶丰明源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晶丰明源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晶丰明源的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二、核查意见基于上述,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
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本所经办律师对自查期间内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对象的访谈以及该等核查对象出具的说明及承诺,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及承诺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有关承诺措施得到履行的前提下,核查对象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证券法》等适用中国法律所禁止的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季诺律师(公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王梦婕律师常继超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郗璐璐律师吴思灵律师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