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相关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作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行”)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对公司衍生品投资及风险控制情况的专项意见
本行衍生品交易业务是经监管机构批准的商业银行业务。本行目前从事的衍
生品投资业务主要包括外汇远期/掉期、利率互换、贵金属延期/远期等。本行建
立了有针对性的风险管理体系,设置了专门的风险管理机构,通过制度建设、有
限授权、每日监控、内部培训以及从业人员资格认定等手段有效管理衍生品投资
业务风险。
二、独立董事对《关于购买董事、监事和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及相关授权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购买董事、监事和高级职员责任保险符合相关监管规定,符合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议案。
三、独立董事对《关于未来三年新增发行不超过500亿元人民币等值减记型
合格次级债券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发行人民币等值减记型合格次级债券,有利于拓宽公司资本补充渠道、
提高公司资本充足率,有利于公司保持长期、持续、健康的发展,符合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议案。
(本页无正文,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相关独立意见》之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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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独立董事:
卢迈、刘南园、段永宽、夏冬林、储一昀、马林、陈瑛明、刘雪樵
日期:2013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