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调整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自公司2005年9月19日刊登《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后,公司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地与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进行了沟通与交流,应广大流通股股东的要求,非流通股股东经过权衡后,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了调整,并由董事会做出公告。本次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作出了一定的让步,调整了对价安排的数量和构成;此外,公司第一大股东莱州市农业科学院第二大股东李登海调整了额外承诺事项,体现了公司两大股东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 3、同意本次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的修订。 4、本独立意见是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调整所发表的意见,不构成对前次意见的修改。 独立董事: 王寰邦 王东杰 魏义章 邱祥华 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之独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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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5-0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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