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797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419,103股,每股发行价29.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86,153,987.00 元 ,扣除发行费用( 不 含 税 )2,306,746.03元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183,847,240.97元已于2025年4月24日到账。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25年4月25日出具了众环验字(2025)第0300009号《验资报告》。
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及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并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及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分别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相关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及初始存放金额情况如下:
开户行 | 专户账号 | 募集初始存放金额(元) | 用途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512903384810008 | 147,978,028.96 | 光伏接线盒旁路保护模块建设项目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8112001011900870299 | 36,675,958.04 | 光储连接器及线束生产项目 |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应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鹏飞、高一鸣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四、备查文件
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