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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元泵业: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10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369号)核准,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元泵业”、“发行人”、“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公开发行了45万手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大元转债”、“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4.50亿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61.27万元(不含税金额)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44,438.73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已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ZF11366号《验证报告》。本次大元转债于2023年1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保荐机构”或“浙商证券”)作为大元泵业2022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为2023年1月4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浙商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201号
主要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华佳、杜佳民
项目联系人华佳
联系电话0571-87902082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不适用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1998年1月7日
证券代码603757
上市时间2017年7月11日
注册资本16,474.6184万元
注册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泽国镇西城路689号
主要办公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泽国镇西城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韩元平
实际控制人徐伟建、韩元富、韩元平、王国良、韩元再
董事会秘书黄霖翔
联系电话0576-86441299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3年1月4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推荐大元泵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间,浙商证券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大元泵业进行尽职调查,统筹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发行保荐书等重要文件;提

交推荐文件后,浙商证券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提交推荐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间,浙商证券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公司合规存放与使用募集资金;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关联交易管理与信息披露制度:持续关注公司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持续督导报告等相关文件等。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重大事项。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5,668.20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均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保荐机构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

1、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预先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2、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先行以自筹资金投入募投项目是为了保证募投项目的正常进度需要,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募投项目延期事项

公司于2024年12月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保荐机构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相关事项已经公司2024年12月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不涉及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主要投资内容的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因不当变更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对大元泵业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大元泵业能够积极配合持续督导工作。大元泵业能够按照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所需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向保荐机构提供的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元泵业在工作过程中为保荐机构进行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场地或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有效协调大元泵业的各部门配合保荐机构的工作,保证了保荐机构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大元泵业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本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资料保存完整,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大元泵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大元泵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大元泵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尚

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对大元泵业的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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