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作出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
的其他承诺事项
序号 | 承诺事项 | 页码 |
1 | 中介机构承诺函 | 1-5 |
2 |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6-11 |
3 | 发行人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 12-13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的承诺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作为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下称“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主承销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调查,依法出具了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就本次发行事宜,国信证券特向投资者作出如下承诺: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国信证券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承诺书》之盖章页)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关于为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出具的承诺函
大华特字[2023]000314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的有关规定,本所作为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计机构,现承诺如下:
因本所为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大华审字[2023]003086号审计报告、大华核字[2023]001229号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3]001232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3]001230号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及大华核字[2023]001231号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差异比较表的鉴证报告等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梁 春
签字注册会计师:
胡 宏
李丙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〇二三年 月 日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函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机构”)作为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资产评估机构,就本次发行事宜,承诺如下:
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下无正文)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