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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制药: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09

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授权,公司于2025年5月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5年4月11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5年4月15日至2025年4月24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对公示名单人员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激励对象名单提出异议。有个别员工建议扩大激励对象范围。2025年4月28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5年5月7日,公司收到南通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通国资发〔2025〕38 号),南通市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四)2025年5月8日,公司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其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2025年5月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5年5月8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中,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09名调整为105名,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1,579.07万股调整为1,549.40万股。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与经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方案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同意公司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认为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对前述事项进行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已获得相关授权与批准,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的确定已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工作指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精华制药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上述调整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5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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