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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矿业:关于董事、总经理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09

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总经理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董事、总经理林圃生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增持计划基本情况: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总经理林圃生先生计划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或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低于30,160,432股,增持股份的主要来源为公司控股股东众兴集团有限公司拟减持的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3月11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经济参考报》披露的《关于董事、总经理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2)。

2、增持计划实施情况:公司于近日收到林圃生先生出具的《关于公司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林圃生先生自2025年4月29日起至2025年5月6日,已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及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30,160,518股,占公司总股本(剔除2025年3月31日公司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所持公司股票的股份21,159,757股,下同)的2.03%,成交金额为246,786,924.24元(不含手续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规定,现将增持计划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姓名:林圃生

2、持股情况: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林圃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000,1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20%。

3、林圃生先生在本次增持计划披露前12个月内,未披露过股份增持计划。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增持目的:基于其家族资产规划,以及对公司发展前景及公司股票长期投资价值的信心,同时为提升投资者信心,促进公司股东与管理者的利益趋同,切实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和资本市场稳定,更好地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2、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林圃生先生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合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低于30,160,432股,即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2.03%。

3、增持价格:本次增持计划不设价格区间,增持主体将结合市场以及公司股价等情况择机实施。

4、增持的实施期限:本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

5、增持股份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6、本次增持不是基于增持主体的特定身份,如丧失相关身份也将继续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7、增持资金安排:本次增持计划所需资金均为增持主体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8、本次增持股份锁定安排:本次增持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期限的安排。

9、增持主体承诺:本次增持计划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实施期间不减持公司股份,并在完成本次增持计划后的六个月内,不转让本次增持的股份。本次股份增持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等行为。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进展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林圃生先生本次的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林圃生先生自2025年4月29日起至2025年5月6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及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30,160,5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3%,成交金额为246,786,924.24元(不含手续费)。其中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29,737,2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0%,成交金额243,250,443.24元(不含手续费);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423,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成交金额3,536,481元(不含手续费)。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后增持主体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本次增持前持有股份本次增持后持有股份
股数(股)占总股本比例(%)股数(股)占总股本比例(%)
林圃生3,000,1000.2033,160,6182.23
众兴集团有限公司729,524,40049.06699,787,18247.06
林来嵘203,083,99513.66203,083,99513.66
安素梅18,890,6001.2718,890,6001.27
安凤梅3,400,0000.233,400,0000.23
林圃正30,692,6322.0630,692,6322.06
牛国锋10,000,0000.6710,000,0000.67
合计持有股份998,591,72767.16999,015,02767.19

四、其他说明

本次增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增持计划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董事、总经理林圃生先生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其增持行为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

五、律师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增持人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大中矿业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林圃生先生出具的《关于公司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5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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