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形;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8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8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6号院6号楼8层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书面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牛文文先生主持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5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8,623,9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下同)的23.161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代表股份数量37,293,7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2.364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253人,代表股份数量1,330,1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797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表共25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330,1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7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表0人,代表股份数量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53人,代表股份数量1,330,1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7977%。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通过通讯形式参加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38,351,44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46%;反对251,1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03%;弃权21,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1%。
证券代码:300688 证券简称:创业黑马 公告编号:2025-027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5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5168%;反对251,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819%;弃权2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13%。表决结果:经出席会议股东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独立董事述职)表决情况:同意38,363,5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60%;反对234,51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72%;弃权2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8%。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69,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4302%;反对234,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302%;弃权2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96%。
表决结果:经出席会议股东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8,365,0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99%;反对232,91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30%;弃权25,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71,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5429%;反对232,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099%;弃权2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471%。
表决结果:经出席会议股东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8,345,74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98%;反对253,1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54%;弃权25,000股,
证券代码:300688 证券简称:创业黑马 公告编号:2025-027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7%。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5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0882%;反对253,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323%;弃权2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95%。
表决结果:经出席会议股东表决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8,338,64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14%;反对255,9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27%;弃权29,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9%。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4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5545%;反对255,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428%;弃权2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027%。
表决结果:经出席会议股东表决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8,295,24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91%;反对300,2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74%;弃权28,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 同意1,00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2917%;反对300,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732%;弃权2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51%。
表决结果:经出席会议股东表决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证券代码:300688 证券简称:创业黑马 公告编号:2025-027表决情况:同意38,335,7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41%;反对253,51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64%;弃权34,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6%。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42,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3402%;反对253,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586%;弃权3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12%。
表决结果:经出席会议股东表决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8,329,1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70%;反对264,61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51%;弃权3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35,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8440%;反对264,6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931%;弃权3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629%。
表决结果:经出席会议股东表决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参与竞买北京版信通技术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8,414,3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76%;反对181,41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97%;弃权28,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120,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2493%;反对181,4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382%;弃权2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125%。
证券代码:300688 证券简称:创业黑马 公告编号:2025-027表决结果:经出席会议股东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黄雅程、石家瞻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