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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因科技: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09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凯因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吴俊、张伯尧被保荐公司代码:688687.SH

重大事项提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号)批复,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4,246.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18.9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0,589.0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2,586.61万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2021年2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国泰海通”)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2021年2月8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内(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现就2024年度持续督导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4年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项 目工作内容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督导公司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机构提交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督导公司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
项 目工作内容
的其他文件,并按保荐办法要求承担相关持续督导工作。机构提交的其他文件,并按保荐办法要求承担相关持续督导工作。
2、根据上市规则规定,与公司就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签订持续督导协议。保荐机构已与上市公司签署了保荐协议,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3、协助和督促上市公司建立相应的内部制度、决策程序及内控机制,以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要求,并确保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知晓其在上市规则下的各项义务。保荐机构已协助和督促上市公司建立相应的内部制度、决策程序及内控机制,以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要求,并确保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知晓其在上市规则下的各项义务。
4、持续督促上市公司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并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荐机构已持续督促上市公司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并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5、对上市公司制作信息披露公告文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协助,确保其信息披露内容简明易懂,语言浅白平实,具有可理解性。保荐机构已对上市公司制作信息披露公告文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协助,确保其信息披露内容简明易懂,语言浅白平实,具有可理解性。
6、督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告知并督促其不得要求或者协助上市公司隐瞒重要信息。保荐机构已督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告知并督促其不得要求或者协助上市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7、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承诺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其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救济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信息披露。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针对前款规定的承诺披露事项,持续跟进相关主体履行承诺的进展情况,督促相关主体及时、充分履行承诺。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披露、履行或者变更承诺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及时提出督导意见,并督促相关主体进行补正。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救济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信息披露。
8、督促上市公司积极回报投资者,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符合公司发展阶段的现金分红和股份回购制度。保荐机构已督促上市公司积极回报投资者,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符合公司发展阶段的现金分红和股份回购制度。
9、持续关注上市公司运作,对上市公司及其业务有充分了解;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调阅资料、列席股东大会等方式,关注上市公司日常经营和股票交易情况,有效识别并督促上市公司披露重大风险或者重大负面事项,核实上市公司重大风险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已持续关注上市公司运作,对上市公司及其业务有充分了解;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调阅资料、列席股东大会等方式,关注上市公司日常经营和股票交易情况;关注上市公司2024年度受到行政监管措施事项,查看上市公司整改情况;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风险或者重大
项 目工作内容

负面事项。

负面事项。
10、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四)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五)上交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出现上述情形的,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核查,并在现场核查结束后15个交易日内披露现场核查报告。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11、关注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情况,督促上市公司及时按照上市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12、上市公司日常经营出现下列情形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就相关事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表意见并披露: (一)主要业务停滞或出现可能导致主要业务停滞的重大风险事件; (二)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 (三)未能清偿到期债务; (四)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核心技术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五)涉及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 (六)本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情形。2024年度,上市公司因收入核算管理不到位、销售费用和营业成本核算管理不规范、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披露不规范、对外捐赠相关非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等问题受到行政监管措施。具体参见“18、保荐机构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如有)”。 除上述事项外,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13、上市公司业务和技术出现下列情形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就相关事项对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日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表意见并披露: (一)主要原材料供应或者产品销售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二)核心技术人员离职; (三)核心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术许可丧失、不能续期或者出现重大纠纷; (四)主要产品研发失败; (五)核心竞争力丧失竞争优势或者市场出现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项 目工作内容

具有明显优势的竞争者;

(六)本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

其他情形。

具有明显优势的竞争者; (六)本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情形。
1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下列情形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就相关事项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和日常经营的影响、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以及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表意见并披露: (一)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 (二)质押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超过所持股份80%或者被强制平仓的; (三)上交所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情形。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15、督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履行其作出的股份减持承诺,关注前述主体减持公司股份是否合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等情况。保荐机构已督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履行其作出的股份减持承诺,持续关注前述主体减持公司股份是否合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等情况。2024年5月7日,上市公司股东北京卓尚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完成询价转让,保荐机构对出让方工商登记文件、公开渠道信息进行核查,并对企业人员进行访谈和要求出具承诺函,经核查认为: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资格,出让方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二)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存在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三)拟转让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四)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五)本所要求核查的其他事项。”等禁止性情形。
16、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与执行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以及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进行了持续关注,督导公司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于2024年7月22日至2024年7月26日及2025年4月15日至2025年4月17日及2025年4月28日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出具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17、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情况。2024年度,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项 目工作内容

2024年1月31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2024年4月10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子项目变更及金额调整的核查意见》;2024年4月18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跟踪报告》;2024年5月7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2024年5月10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的核查报告》;2024年5月16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的核查意见》;2024年8月17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2024年10月22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2024年1月31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2024年4月10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子项目变更及金额调整的核查意见》; 2024年4月18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跟踪报告》; 2024年5月7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2024年5月10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的核查报告》; 2024年5月16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的核查意见》; 2024年8月17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2024年10月22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18、保荐机构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如有)上市公司因收入核算管理不到位、销售费用和营业成本核算管理不规范、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披露不规范、对外捐赠相关非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等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于2024年12月19日被中国证券
项 目工作内容

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监管警示。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已严格按照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监管警示。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已严格按照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国泰海通持续督导人员对上市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先或事后审阅,包括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董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监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报告和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市公司严格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重大风险事项

公司面临的风险因素主要如下:

1、宏观环境风险

公司所处的医药行业容易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医药产业政策的综合影响,经济发展的周期波动、行业景气度变化以及监管政策变化亦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

2、国家医保目录等政策变动带来的经营风险

列入国家医保目录的药品由社保基金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国家医保目录药品会不定期根据治疗需要、药品使用频率、疗效及价格等因素进行调整。公司产品是否进入医保目录,可能对不同产品的营销策略以及定价、销量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3、带量采购引起的经营风险

国家全面深化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改革。各地区统一执行集中采购结果。集中采购结果执行周期中,医疗机构须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品种,并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各地区医疗机构在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品种的基础上,剩余用量可按所在地区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有关规定,适量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非中选药品。在带量采购招标过程中,可能存在部分企业在产品招标时以超低价参与竞标,甚至出现中标价接近生产成本的情形。虽然公司不会以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竞标,但公司产品价格受集中带量采购政策影响而出现价格下降的可能性仍较大。此外,带量采购周期两至四年不等,中标产品价格下降及小部分省份完成采购周期后,是否续签(延标)政策不明朗,还需继续跟进后续政策,可能对公司未来的收入和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4、新药研发风险

创新药研发具有技术难度高、资金投入大、时间跨度长等特点。药品研发过程中主要面临关键技术无法突破、临床试验失败、新药评审监管政策变化等一系列风险。公司目前重点聚焦以创新药为核心的乙肝功能性治愈药物组合研发,同时布局免疫性疾病领域提高预防保护率与临床治愈率的创新药物管线,存在多项处于不同阶段的在研项目。如果公司新药研发未能获得成功,或者因研发进度延迟而未能及时上市,公司将无法取得预期收益,业务发展将受到不利影响。

5、技术创新及升级迭代的风险

公司构建了以中和抗体发现技术、重组蛋白和抗体产业化技术等为核心的生物医药技术平台,上述技术对保障公司持续研发具有重要意义。未来随着基础科学的研究、医药研发技术的进步,如出现了更具突破性、创新性的医药技术,则公司的医药研发平台技术及产业化技术面临被升级替代或者革新的风险。若公司不能保持相关技术的领先,公司的现有医药产品或在研新药产品将面临因技术升级而被迭代的风险。同时技术创新和迭代升级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知识产权纠纷风险,这会对公司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6、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

核心技术人员是公司持续创新的来源,随着医药行业的发展,业内公司对人才的需求日趋增长,企业间竞争激烈。公司能否维持现有核心技术人员团队并吸引更多优秀研发人员加入,将关系到公司在研发和生产方面的稳定性和持久性,并将决定公司未来能否继续保持在行业内的技术领先优势。如果公司未来在发展前景、薪酬福利、工作环境等方面无法保持持续的竞争力,可能造成公司研发人才流失,导致技术优势削弱,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将有所下降,公司的经营规模、盈利能力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7、新产品市场推广的风险

公司有多款新产品,其中直接抗病毒药物凯力唯

?、赛波唯

?

主要聚焦于丙肝治疗领域。近年来,随着丙肝直接抗病毒药物(DAAs)的口服治疗方案陆续在我国上市,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目前,市场上已有多款泛基因型治疗药物,包括吉利德的丙通沙

?

、东阳光的东卫卓

?、南京圣和的圣诺迪

?

等,这些产品与凯力唯?、赛波唯

?形成了直接竞争。其中,丙通沙

?、沃士韦

?、圣诺迪

?和凯力唯

?均进入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进一步加剧了市场竞争。在此背景下,公司产品面临一定的市场竞争压力。若公司未能制定并实施有效的市场推广策略,可能无法充分实现产品的市场潜力,导致市场推广受阻、产品商业化不及预期的风险。

8、主要原材料供应及采购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生产所需的原材料主要包括甘草酸单铵盐A、预充注射器、空心胶囊、预充注射器胶塞等。未来如果因行业政策、市场环境等发生显著变化导致公司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的供应出现短缺或价格发生较大幅度的波动,公司的盈利能力将受到不利影响。

9、产品质量和安全性的风险

药品的质量和安全直接关系到用药人的健康和生命。药品的生产具有工艺流程长、安全性要求高等特点,在原辅料的采购以及药品的生产、存储、运输等环节出现差错均可能对药品的质量产生不利影响,甚至可能危及患者的生命安全。

如果公司不能持续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若公司的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可能导致患者用药安全性的风险,公司可能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品牌形象将受到损害,市场认可度将有所下降,行业地位和业务发展将受到不利影响。10、诉讼风险报告期内,公司与吉利德(上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利德公司)就第ZL200480019148.4号中国发明专利存在专利侵权纠纷。2023年4月2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吉利德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吉利德公司据此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于2023年12月18日决定予以受理。二审审理过程中,吉利德公司于2024年9月20日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二审法院于2024年9月23日作出裁定准许撤诉。报告期内,公司与吉利德科学公司就第ZL200880018024.2号中国发明专利存在专利侵权纠纷。2024年9月23日,吉利德科学公司向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并获得受理,目前案件处于受理阶段,尚未进入口头审理程序。本次事项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案件进展为准。

四、重大违规事项

2024年12月19日,凯因科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03号,公司因2023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存在收入跨期,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收入核算管理不到位、销售费用和营业成本核算管理不规范、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披露不规范、对外捐赠相关非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等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被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2024年12月19日,凯因科技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2024〕0059号,公司因2023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存在收入跨期,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收入

核算管理不到位、销售费用和营业成本核算管理不规范、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披露不规范、对外捐赠相关非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等问题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被予以监管警示。凯因科技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已严格按照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形成相关整改报告报告监管部门。

五、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原因及合理性

2024年度,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2024年度/末2023年度/末同比变动 (%)
营业收入123,029.70141,200.62-12.8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4,236.9211,652.5022.1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3,698.3112,257.7211.75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0,428.5912,660.34-17.63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84,324.73175,388.465.10
总资产261,562.52244,820.786.84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850.7021.43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850.7021.4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820.7312.33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7.936.81增加1.12个百分点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7.637.17增加0.46个百分点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12.7912.22增加0.57个百分点

2024年公司营业收入123,029.70万元,同比下降12.8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4,236.92万元,同比增长22.18%,主要系:1)金舒喜

?

、凯因益生

?

等产品集采政策在全国各省市陆续落地实施后,销售价格均有不同程度下降;同时,由于集采政策落地执行初期,集采产品覆盖终端尚处于调整阶段,对公司收入造成一定影响;2)公司持续推行降本增效策略,对成本及费用进行严格把控,盈利水平相应提升。

202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3,698.31万元,同比增长11.75%,低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幅,主要系本报告期政府补助增加、公益性捐赠减少,导致非经常性损益增加所致。2024年度,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同比增长21.43%,主要系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所致。

六、核心竞争力的变化情况

公司是一家具有自主创新研发实力,专注于病毒及免疫性疾病领域,集创新药物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高科技生物医药公司。公司依托核心技术平台,成功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药:丙肝全口服泛基因型药物盐酸可洛派韦胶囊、培集成干扰素α-2注射液,并实现产业化落地。当前重点聚焦以创新药为核心的乙肝功能性治愈药物组合研发。

1.创新药研发、生产、商业化落地的全产业链运营能力

公司建立了高效的研发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加速创新药品从临床申报到上市的全过程;通过与全国多家专科医院的紧密合作,集聚临床专家资源,提高临床研究效率和效果,以期快速获得药品注册批准;依托成熟的GMP生产质量体系,确保药品生产质量;同时,利用全国性的营销网络,为医生和患者提供有价值的治疗方案。

公司经过多年的研发和产业化研究,1类新药盐酸可洛派韦胶囊于2020年1季度获批上市,同年通过国家医保谈判进入国家医保目录,2022年国家医保谈判续约覆盖泛基因型,凯力唯

?成为第一个纳入国家医保目录覆盖泛基因型的国产直接抗病毒药物,2023年实现全国新医保目录适应症落地,2024年再次完成医保目录续约,进一步巩固了产品在市场中的竞争优势。

2.创新能力突出,研发成果显著

经过十余年不断积累,公司构建了以中和抗体发现技术、重组蛋白和抗体产业化技术等为核心的生物医药技术平台,共承担7项国家“十二五”、“十三五”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公司持续培养、吸纳高端研发人才,组建了包括新药发现、CMC研究、临床前研究和临床研究的研发队伍,打造了具备药物全产业链开发能力的研发体系,并结合以药品成药性和产业化为目标的研发策略,显著提升了新药开发和产业化的成功率,2024年获得1个药品注册证书。

3.深耕抗病毒领域,不断实现治疗方案迭代

公司长期专注抗病毒领域,以提升临床治愈率为目标对治疗方案进行升级和不断迭代。在丙肝治疗领域中,公司是国内拥有丙肝治疗药物最多的企业。在乙肝治疗领域,紧跟国际前沿最新发现,围绕抗病毒、免疫重建、乙肝表面抗原抑制等多种机制,通过自主研发为主的方式,布局了涵盖重组蛋白、单克隆抗体、siRNA等多种药物类型在内的产品管线。其中,报告期内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生物制品1类新药KW-027正在进行I期临床研究;培集成干扰素α-2注射液治疗低复制期慢性HBV感染完成Ⅲ期临床试验,并提交药品注册上市许可申请,将为更多能获得临床治愈的潜在人群提供临床循证依据。

七、研发支出变化及研发进展

2024年度,公司持续保持高比例研发投入,加快在研管线的研发进度,在研项目中,GL-004取得药品注册证书;KW-001完成Ⅲ期临床试验并提交药品注册上市许可申请;KW-045完成Ⅱa期临床试验全部受试者治疗及随访,完成全部受试者出组;KW-051完成Ⅱ期临床试验全部受试者治疗及随访,完成全部受试者出组;KW-053人干扰素α2b阴道泡腾片辅助治疗尖锐湿疣适应症取得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正在开展Ⅱ期临床试验。在病毒性乙型肝炎治疗领域已形成多靶点多机制系列研发管线,包括KW-001、KW-027、KW-040等项目。2024年度,公司研发支出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本年度上年度变化幅度(%)
费用化研发投入13,815.7813,421.522.94
资本化研发投入1,925.323,836.89-49.82
研发投入合计15,741.1117,258.41-8.79
研发投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比例(%)12.7912.22增加0.57个百分点
研发投入资本化的比重(%)12.2322.23减少10.00个百分点

截至2024年年末,公司共申请发明专利175项,累计获得国内外授权发明专利60项,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本年新增累计数量
申请数(个)获得数(个)申请数(个)获得数(个)
发明专利9717560
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74
软件著作权552323
其他12248177
合计1514453264

八、新增业务进展是否与前期信息披露一致(如有)

2024年度,公司不存在新增业务情况。

九、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否合规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募集资金累计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募集资金使用项目调整后项目总投资额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截至期末累计使用金额
1新药研发45,586.6145,586.6128,211.04
2营销网络扩建2,000.002,000.002,052.66
3补充流动资金25,000.0025,000.0025,005.87

合计

合计72,586.6172,586.6155,269.57

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金额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72,586.61

2024年初募集资金余额

2024年初募集资金余额23,846.82

减:本年度直接投入募投项目的金额

减:本年度直接投入募投项目的金额4,566.38
加:本年度利息收入、理财收益扣除手续费净额432.87

2024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余额

2024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余额19,713.31

其中:存放募集资金专户活期余额

其中:存放募集资金专户活期余额2,023.31

七天通知存款、结构性存款未到期理财余额

七天通知存款、结构性存款未到期理财余额17,690.00

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质押、冻结及减持情况

2024年5月7日,上市公司股东北京卓尚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完成询价转让,保荐机构对出让方工商登记文件、公开渠道信息进行核查,并对企业人员进行访谈和要求出具承诺函,经核查认为: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资格,出让方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二)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存在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三)拟转让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四)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五)本所要求核查的其他事项。”等禁止性情形。

2024年度,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减持情形;2024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股份被质押、冻结情形。

十一、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或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截至本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出具之日,上市公司不存在按照《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或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十二、其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保荐机构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吴 俊张伯尧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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