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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瀚新材: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5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08

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依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应当采取措施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不损害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制度是公司关联交易行为的基本准则。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关联人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等。

第九条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关联交易

第十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第十二条公司单笔关联交易金额或者同类关联交易的连续十二个月累计交易金额达

万元(含

万元)以上且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含5%)的关联交易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第十三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与该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可以出席,但应主动申明此种关联关系。关联股东可以依照会议程序在会上阐明自己的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予回避而不参加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会决议中做出详细说明,对非关联股东的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主动回避;当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时,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回避。关联股东应当向股东会详细说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六)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七)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四条公司拟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0.5%以上,但未达到本制度第十二条标准的,或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关联交易金额

万元以上,但未达到本制度第十二条标准的,应当由总经理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初审后认为必须发生关联交易的,总经理须在总经理办公会议结束后二个工作日向董事会书面报告,并须责成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将有关关联交易事宜制作详细的书面报告,并草拟相应关联交易协议。

(二)董事会在收到总经理书面报告后,应当向全体董事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通知。董事会会议应对有关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与讨论。出席会议董事可以要求总经理说明其是否已经积极在市场寻找就该项交易与第三方进行,从而以替代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总经理应对有关结果向董事会做出解释和说明。

当确定无法寻求与第三方交易以替代该项关联交易时,董事会应确认该项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

董事会在审查有关关联交易的合理性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如该项关联交易属于向关联方采购或销售商品的,则公司必须调查该项关联交易对本公司是否更有利。当公司向关联方购买或销售产品可降低公司生产、采购或销售成本的,董事会应确认该项关联交易的存在具有合理性。

2.如该项关联交易属于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抵押和担保、管理、研究和开发、许可等项目,则公司必须取得或者要求关联方提供确定交易价格的合法、有效依据,作为签订该项关联交易的价格依据。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

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十五条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该董事可以参加讨论该等事项的董事会会议,并就有关事项发表意见,但不得就该等事项参加表决,亦不得就该等事项授权或代理其他董事表决。第十六条有上述关联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会议召开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其他知情董事在该关联董事未主动提出回避时,亦有义务要求其回避。在关联董事回避后,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该事项进行表决,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关联董事回避后无关联关系董事不足三人时,应当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等交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股东会对该等交易作出相关决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七条除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须由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批准以外的关联交易,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将关联交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总经理,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对该等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定价的公平性进行审查。对于其中必需发生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查通过后实施。

第十八条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第二十一条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或取费原则应当以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为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二十四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适用本制度规定;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五章资金往来

第二十五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章关联交易的文档管理第二十六条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资料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为不少于十年。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二十八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的修改由董事会提议并拟订草案,报股东会审议并批准后方才有效。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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