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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赛电池: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持续督导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0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持续督导

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编号:Z20374000申报时间:2025年5月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049.SZ
总股本384,638,534股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南区高新南一道德赛科技大厦东座26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南区高新南一道德赛科技大厦东座26楼
法定代表人刘其
经营范围无汞碱锰电池、一次锂电池、锌空气电池、镍氢电池、锂聚合物电池、燃料电池及其他种类电池、电池材料、配件和设备的研究、开发和销售;电源管理系统和新型电子元器件的开发、测试及销售;移动通讯产品及配件的开发及销售;高科技项目开发、投资、咨询,高科技企业投资。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配股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59号)同意,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完成向原股东配售股份85,251,672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1.1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03,925,379.52元,扣除发行相关费用5,586,223.92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798,339,155.60元。本次发行扣除承销保荐费及配股登记手续费后的余款人民币1,799,830,314.40元(包含待支付的发行相关税费1,491,158.80元)已于2023年12月8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12月8日对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3]000729号验资报告。

三、保荐工作概述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募集资金已经使用完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公司向原股

东配售股份的持续督导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保荐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公司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取得发行批复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对公司关联交易发表核查意见;

3、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与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等承诺事项;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及时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6、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7、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8、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人处理的情况。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同时应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协助。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证券发行上市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情形。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募集资金已经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专户已销户,保荐人对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不存在其他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杨 贤曾展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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