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
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编号:Z20374000 | 申报时间:2025年5月 |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目 | 基本情况 |
中文名称 |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宋西全 |
股本 | 862,945,783 |
注册地址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黑龙江路10号 |
证券简称 | 泰和新材 |
证券代码 | 002254 |
经营范围 | 氨纶、芳纶系列产品的制造、销售、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服务。主要产品为“纽士达”牌氨纶丝、“泰美达”牌间位芳纶、“泰普龙”牌对位芳纶及“民士达”牌芳纶纸。 |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2022年8月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84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205,318,350 股新股。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1月12日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23BJAA5B0002号),经审验,截至2023年1月12日止,公司已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59,730,481股,发行价格18.7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86,959,994.7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及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9,327,398.87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77,632,595.83元。
三、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
荐业务》等相关规定,在公司发行后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工作如下: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2、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内部制度,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对公司关联交易发表核查意见;
3、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4、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诺的履行情况;
5、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6、持续关注并督导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并对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意见;
7、根据监管规定,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以书面方式告知公司现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
8、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及调整投资金额
公司于2024年12月27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及调整投资金额的议案》,根据目前全球芳纶行业整体供需现状,结合公司经营发展和产能规划,为确保公司募投项目稳步实施,降低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公司对“1.2万吨/年防
护用对位芳纶项目”的建设进度进行调整,将该项目的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原计划的2024年12月31日延期至2025年12月31日,同时根据当地最新环保要求及设计需求,在项目公用工程及环保方面适当增加了投资,从而该项目的投资总额有所增加,由129,000.00万元调整为145,241.16万元,同时对内部投资结构进行了调整,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基本保持不变,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投入解决。保荐机构提请公司继续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内外部审批要求,有序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同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关于业绩变动
2024年受主要产品价格持续下跌影响,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92,936.26万元;实现营业利润4,989.81万元,同比下降88.6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953.71万元,同比下降73.12%。
保荐机构提请公司密切关注全球宏观经济环境变化、所属行业市场变化、下游客户需求变化以及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可能带来不利影响的其他因素,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防范相关经营风险。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对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和持续督导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和持续督导工作开展的情形。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证券发行上市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已依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年度审计会计师均出具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认为泰和新材在持续督导期间的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已经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公司各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注:本报告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保荐机构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梁 勇 徐焕杰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