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民生证券”)作为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倍亿”““公司”或“行人””)2021年向不特定对象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24年12月31日。卡倍亿于2025年4月21日公告了2024年年度报告,根据《证券行人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圳证证券易所创业业股股上上市则》》《圳证证券易所创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圳证证券易所创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业业股上市公司则范运作》等相关则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行人”名称 |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简称 | 卡倍亿 |
证券代码 | 300863 |
股本总数 | 134,951,140元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桥头胡街道汶溪周工业区 |
主要办公地址 | 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桥头胡街道汶溪周工业区 |
法定代表” | 林光耀 |
实际控制” | 林光耀“林光成“林强 |
联系” | 秦慈 |
联系电话 | 0574-65106655 |
本次证券行人类型 | 向不特定对象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2年1月18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圳证证券易所创 |
二、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按照有关法律法则及中国证监会“圳证证券易所创的有关则定,对卡倍亿进人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易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圳证证券易所创的审核,组织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圳证证券易所创的问询意见进人答复,并与审核”员进人专业沟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按照圳证证券易所创的要求提易推荐证券上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在持续督导阶段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督导公司完善法”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内部审计“募集资金管理等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人,提升则范运作水平;
2“督导行人”及时履人信息披露义务,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人事前或事后审阅;
3“督导行人”有效执人并完善保证关联易所公允性和合则性相关制度;
4“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并行表独立意见,与公司及时沟通并要求公司依法履人信息披露义务;
5“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员遵守各项法律法则,切实履人各项承诺;
6“定期对公司进人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及中层管理”员培训;
7“持续关注行人”为他方提供担保“对外投资等事项;
8“持续关注行人”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三“履人保荐职责期间行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行人费用的自筹资金 | 2022年1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行人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行人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均行表了同意的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创(特殊普通合伙)对行人”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行人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人了专项核验,并出具了《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F10006号)。 保荐机构对该事项进人核查并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
提前赎回(“卡倍转债” | 自2023年1月6日至2023年2月2日期间,公司股上已满足连续三十个易所日中至少十五个易所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公司“卡倍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130%(( 130%),已触行“卡倍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人使“卡倍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拟提前赎回全部“卡倍转债”。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行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保荐机构对该事项进人核查并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
将部分募投项目结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项目 | 2024年2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投资其他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将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能源汽车线缆及智能网联汽车线缆产业化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投资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能源汽车线缆生产线建设项目”,同时拟注销相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均行表了同意的意见。 保荐机构对该事项进人核查并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
四、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行人创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创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则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总体上,行人”为本次行人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机构工作情况良好。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则的要求则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人信息披露;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现场检查“现场培训“口头或书面问询等督导相关工作;对于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行表专业意见。总体上,行人”为保荐机构履人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机构工作情况良好。
五、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在尽职推荐阶段“持续督导阶段,行人”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尽职开展证券行人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则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配合情况良好。
六、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人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人的相关程序进人了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则的则定,履人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资料保存完整,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七、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行人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人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进人,不存在未履人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则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八、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行人”2021年向不特定对象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创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对该事项继续履人持续督导义务。
九、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行人”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圳证证券易所创报告的事项。
保荐代表”: | |||
肖 兵 | 金仁宝 |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5 月 6 日
法定代表”: | |
顾 伟 |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