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83 证券简称:首华燃气 公告编号:2025-029债券代码:123128 债券简称:首华转债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志红先生
4、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5、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6日(星期二)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6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5月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股权登记日:2025年4月25日(星期五)
8、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利泽西园102号楼二层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6人,代表股份26,449,3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848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7,949,4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6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4人,代表股份18,499,92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888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4人,代表股份1,316,0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90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3人,代表股份1,315,9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900%。
除公司股东外,其他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882,7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577%;反对486,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87%;弃权8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9,4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9457%;反对486,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9528%;弃权8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016%。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5,883,5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607%;反对481,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98%;弃权8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0,2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0065%;反对481,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729%;弃权8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207%。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883,5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607%;反对481,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98%;弃权8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0,2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0065%;反对481,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729%;弃权8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207%。
(四)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731,7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872%;反对655,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73%;弃权
6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8,4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4755%;反对655,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7903%;弃权6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34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吴焕焕、位伊健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