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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环药业: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01

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垄处告[2025]3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公司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以垄断协议形式变更、固定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价格,排除、限制了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销售领域的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应当依据《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责令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拟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7,899,200.00元。(二)并处2023年度销售额8%的罚款61,627,211.20元,结合宽大情形,减免罚款额的30%,减免后实际罚款43,139,047.84元,以上罚没款合计61,038,247.8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公司在处罚范围内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二、整改情况

事件发生后,公司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调查,并根据要求立即组织整改,第一时间终止相关不当行为,积极主动向客户寄送《调价通知函》。同时,落实

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组织医药行业反垄断培训,进一步强化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与责任意识,持续完善优化销售管理体系,坚决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及时对涉事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免去相关主要负责人职务。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本次罚没金额占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2.83%和72.53%。

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告知书》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中关于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亦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持续影响。公司将加强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制度的学习,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提升公司管理水平。

截至目前,公司已提交行政处罚听证申请,对于收到正式处罚决定书的时间及最终罚没金额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相关要求,对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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