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2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 2
第三章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 3
第一节定期报告 ...... 3
第二节临时报告 ...... 4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8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职责 ...... 8
第二节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 11
第三节信息披露程序 ...... 12
第四节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 ...... 14第五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申报和监督....14第六节监管部门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 ...... 15
第五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 16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 ...... 16
第七章保密及责任追究 ...... 17
第八章附则 ...... 19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修改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第三条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以及按照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披露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和全国股转公司其他相关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及退市公司板块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以下简称“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信息。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价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应当披露。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本制度的信息披露文件重点强调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主要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各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员等(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
俗易懂、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八条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内幕信息不得先于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第九条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范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十条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同时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公司应及时对信息进行更新,并说明变化的原因。
第三章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披露风险提示公告。如公司无法披露公告的,主办券商应进行风险提示。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第十四条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如果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第十六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如果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公司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十七条临时报告是指自挂牌转让之日起,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其他相关规定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十八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公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
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公司不仅要按规定及时披露第十八条所列事项,而且要根据《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第三章临时报告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信息。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公司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收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有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子公司应及时通知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主办券商报告,比照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发布公告:
(一)股票转让发生异常波动;
(二)新闻媒介或网站传播的消息可能对公司的股票转让产生影响;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为其他属于异常波动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公司针对有关传闻的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传闻内容及其来源;
(二)公司的真实情况;
(三)经主办券商同意的其他内容。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职责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机构,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的信
息披露工作。公司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八条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报告给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证券监管部门、全国股转公司和主办券商之间的沟通和联络,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的检查和调查,协调落实各项监管要求。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三十条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三十一条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三条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四条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
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本制度所称“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沟通,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认定。
第三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六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三十八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九条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节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第四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在发生风险投资、资产重组、对外担保、发行证券和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该事项发生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同时报送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材料。
第四十三条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或重大事项,且该等情形或者重大事项尚未公开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以下任一时间点内将相关信息及时以电话、传真或邮件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材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部门印章,以现场送达、邮件或者传真形式报送董事会秘书:
(一)重大事项发生后的第一时间;
(二)公司与有关人有实质性的接触,或该事项有实质性进展时;
(三)公司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协议或合同时,或该意向书、协议或合同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时;
(四)重大事项获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事项被有关部门否决时;
(五)出现其他情况影响重大事项执行时,包括但不限于逾期付款、涉及事项的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等;
(六)重大事项实施完毕时。
第四十四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应提供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大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按照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及时进行分析并作出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履行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提请公司履行相应审批和决策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四十六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
第三节信息披露程序
第四十七条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审计委员会(如有)审议定期报告并形成审阅意见;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八条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发布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资料负责组织草拟,董事会秘
书负责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审议;经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第四十九条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证券事务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审核,报董事长批准或加盖董事会印章;
(三)董事会秘书安排专人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主办券商;
(四)经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审核后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进行公告;
(五)证券事务部及时将信息披露文件归档整理、编号,并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主办券商,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五十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十一条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全国股转公司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子公司)、股东联系、核实。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事务部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五十二条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十三条对外发布宣传等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公司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公司应当加强对外宣传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对外宣传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对外宣传文件包括:
(一)公司的宣传手册;
(二)公司网站宣传资料;
(三)新产品、新成果发布会资料;
(四)路演、业绩说明会、情况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机构调研、媒体来访等投资者关系活动所提供的材料;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部门/人员草拟相关文件,董事会秘书审核,相关领导批准;需要董事会审议的事项,由证券事务部草拟,董事会秘书审核,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节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
第五十四条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对外报送内幕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审批后,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五十五条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内幕信息时,并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内容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经办人员应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书面的保密提示函,提醒外部信息使用人履行保密义务,并要求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回执,回执中应列明外部信息使用人的情况。
第五十六条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对知悉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相关内容的外部信息使用人,在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披露期间等敏感期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第五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申报和监督
第五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应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本人及其配偶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十八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违反《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证券监管部门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六十条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七节监管部门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
第六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在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后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和通报公司董监高及相关人员。
第六十二条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
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学习、了解相关要求。
第五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第六十三条公司财务负责人是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财务信息的报告和保密义务。第六十四条公司财务信息公开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规定。第六十五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对内部审计的监管,评价与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七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证券事务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十八条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查阅公司已公告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证券事务部应告知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涉及查阅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原件的,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查阅,并作好相应记录。信息披露公告原件原则不得借阅,因业务原因需要复印的,应经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同意。
第六十九条投资者要求查阅公司已公告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公司董事
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应告知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现场查阅的,证券事务部应审核其公司股东身份证明文件,确认登记后方可进行,要求复印的,应支付相应成本费。
第七章保密及责任追究第七十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人等知情人员应遵循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信息披露相关负责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有关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使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未勤勉尽责,未按照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擅自披露或汇漏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除不可抗力外,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以及公司章程应予以追究信息披露责任的情形。
第七十二条责任的追究程序:
(一)公司证券事务部门是公司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执行部门,负责举报的受理及审核、资料的搜集及汇总、处理方案的提出、上报及监督执行等;
(二)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本制度第七十条所述情形时,均可向公司证券事务部门举报。证券事务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对其真实
性进行审核;
(三)证券事务部门经过对举报的审核,认为该举报所涉属实的,应组织搜集并汇总相关资料、提出处理方案并将该处理方案报至董事会秘书处,由董事会秘书上报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依据相关规定最终决定处理结果;
(四)董事会在作出最终裁决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五)公司各部门均应严格执行董事会作出的裁决,由证券事务部负责监督及督促裁决的执行。
第七十三条对信息披露责任人未勤勉尽责导致的违法违规和重大差错行为问责的责任承担形式:
(一)责令检讨并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合同关系;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适用,也可并用。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严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通过其他方式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本制度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严处理的情形。
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有效阻止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处理的情形。
第七十六条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证券规章和公司章程有任何矛盾和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有关法律、法规、证券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八条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少于”“前”不含本数。
第七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