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15证券代码:400250 证券简称:鼎龙5 主办券商:金圆统一证券
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本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二)收到仲裁通知书的日期:2024年6月11日
(三)仲裁受理日期:2024年6月7日
(四)仲裁机构的名称:广州仲裁委员会
(五)反请求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鼎龙文化”、“被申请人”)近日收到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25年4月28日出具的《裁决书》,广州仲裁委员会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中钛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纠纷仲裁案作出了最终裁决。
二、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中钛资源控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钛资源”或“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王向东与公司的关系: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中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钛科技”或“第三被申请人” )的第二大股东(现持有中钛科技48.02%股权)
2、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学勤
公告编号:2025-015与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业绩承诺未完成是由于部分不可控因素所导致,业绩承诺无法实现并其的责任,如继续维持增资协议原有效力对中钛资源来说是显失公平的,也是不能实现的。为此,各方自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一直积极磋商变更业绩承诺及补偿方式,但一直未能达成一致,为解决前述争议,中钛资源就有关事宜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
(三)仲裁请求和理由
1、2024年6月11日,公司收到广州仲裁委员会发出的《仲裁通知书》,申请人中钛资源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出如下请求事项:
(1)依法裁决变更《云南中钛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协议》第四条4.2、4.4、
4.5项为申请人中钛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以持有的云南中钛科技有限公司2%股权作为给予被申请人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业绩补偿。
(2)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2、2024年9月4日,公司收到中钛资源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变更仲裁请求的书面申请,内容如下:(1)将第一项仲裁请求变更为:依法裁决变更《云南中钛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协议》第四条4.2、4.4、4.5项为申请人中钛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以持有的云南中钛科技有限公司4%股权作为给予被申请人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业绩补偿;(2)其它不变。
三、本次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一)调解情况
3、债务豁免:鼎龙文化同意自股权变更完成之日起,豁免中钛资源在原协议项下尚未履行的业绩承诺及全部现金补偿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二)仲裁裁决情况
根据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25年4月28日出具的《裁决书》,广州仲裁委员会对中钛科技增资纠纷仲裁案作出的裁决如下:
1、申请人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持有的第三被申请人4%的股权过户至第一被申请人名下;
2、本案受理费640,676元(申请人已经预交受理费711,862元,退回71,186元给申请人)、处理费115,498元(申请人已经预交处理费128,331元,退回12,833元给申请人),仲裁费共计756,174 元,由申请人承担 378,087 元、第一被申请人承担378,087元(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本会不予退回,由第一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
以上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付清,第一被申请人应履行的过户股权义务按上述裁项确定的期限履行,逾期履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四、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中钛科技增资纠纷的合理解决将有助于理顺公司的内部管理,恢复已投产矿山的生产经营,加快其余矿山的证照办理及矿权延续等工作,促进公司及中钛科技的长期稳定发展。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根据本次裁决结果,相关股权过户后公司对中钛科技的持股比例将51%增加55%,相应增加公司2024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39,662,392元,增加2024年度末合并报表归属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139,662,392元。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此外,公司将续优化对子公司的经营管控措施,积极督促中钛科技加快恢复正常生产,促进公司及中钛科技生产经营稳定性。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除上述内容外,公司不存在关于本案的其他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六、备查文件目录
广州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裁决书》。
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