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管理制度
(2025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程序及信
息披露,确保公司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
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及其信息披露。第三条公司不得利用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操纵公司业绩及所有者
权益等财务指标。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事项是指《企业
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定义的
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
第二章决策程序第五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应严格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决策审批程序。第六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分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
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和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第七条公司拟变更会计政策的,应该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拟自主变
更会计政策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时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发
表意见。第八条公司变更重要会计估计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第九条公司会计差错的更正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被责令改正;
(二)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经董事会决定更
正的;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更正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报告进行审计。第十一条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未按有关文件和《公司章程》、
本制度要求履行审批程序,未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视为滥用会计政策,按照前期差错更正的方法处理。
第三章信息披露第十二条公司变更会计政策,应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两个交易日内,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三条公司变更重要会计估计,应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两个交易日内,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公司出现有关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及本制度所列的会计差错时,
应当以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的方式及时披露更正后的财务信息。有关的更正公告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会对更正事项的性质及原因的说明;
(二)更正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
更正后财务信息的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规范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
(三)更正后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及涉及更正事项的相关财务报表附
注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如果公司对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但不能及时披露更正后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公司应就此更正事项及时刊登“提示性公告”,并应当在该临时公告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披露。
(四)更正后未经审计的中期财务报表及涉及更正事项的相关财务报表
附注。
(五)公司审计委员会对更正事项的相关意见。第十五条以上条款所指更正后的财务报表包括三种情况:
(一)若公司对已披露的以前期间财务信息(包括年度、半年度、季度财
务信息)作出更正,应披露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表以及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最近一期更正后的中期财务报表;
(二)若公司仅对本年度已披露的中期财务信息作出更正,应披露更正后
的本年度受到更正事项影响的中期财务报表(包括季度财务报表、半年度财务报表);
(三)若公司对上一会计年度已披露的中期财务信息作出更正,且上一会
计年度财务报表尚未公开披露,应披露更正后的受到更正事项影响的中期财务报表(包括季度财务报表、半年度财务报表)。第十六条更正后的财务报表中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数据应以黑体加粗字显示。
第十七条如果公司对三年以前财务信息作出更正,且更正事项对最近三年年度
财务报告没有影响,可以不披露相关年度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