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汇管理制度
(2013 年 4 月 21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制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币远期结汇业务,
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远期结汇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
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5 号: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但未经公司同意,各子公司不得
擅自操作此业务。
第三条 远期结汇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远期结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汇的外
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到期日外汇收入发生时,再按照该远期结汇合同
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汇。
第二章 职责和审批权限
第四条 本制度规定远期结汇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具体包括:
1、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远期结汇的具体操作、账务处理和提出相关建议;
2、各子公司总经理和财务经理负责远期结汇的配合工作和提出相关建议;
3、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远期结汇的监督工作;
4、全年远期结汇合约金额折合人民币如超过公司预计年度外汇营业收入,且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须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后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 远期结汇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远期结汇以正常出口业务为基础,以固定换汇成本、稳定和扩大
出口以及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减少因汇率波动造成的损失,不得进行单纯以盈
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六条 公司只能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汇经
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远期结汇,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
行远期结汇。
第七条 公司远期结汇必须基于对外币收款的谨慎预测,远期结汇合约的外币
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的谨慎预测量,远期结汇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谨慎预测的
外币回笼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进行远期结汇,不得使用他人帐户进行远期结
汇。
第四章 远期结汇实施流程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公司出口业务情况,结合汇率变动情况等因素进行
远期结汇可行性论证,制订公司远期结汇方案,并提交总裁审批。
第十条 远期结汇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
约定条款,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汇。
第十一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
及时上报总裁,由总裁判断后下达交易指令。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应对远期结汇建立台帐,对每笔交易进行登记,登记远期
结汇的委托成交日期、成交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日期等重要信息;根据管理的
要求及时提供远期结汇损益分析数据及风险分析。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
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若发现可能发生交割风险,应立即
报告总裁,并制订紧急应对方案,及时化解交割风险。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割明细清单,应对
每次远期结汇交割进行登记,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风险。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妥善保管远期结汇委托书和成交确认书等交易记录和与
交易有关的文件,交割后将其作为会计记帐凭证的附件装订存档。
公司对远期结汇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应随财务记账凭证保
存至少 15 年。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应在每月 10 日前将上月远期结汇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总
裁。
第十七条 各子公司总经理不具有远期结汇业务最后审批权,所有的远期结汇
业务必须上报公司财务部门。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定期、不定期对远期结汇交易情况进行监督审
计,稽核交易及信息披露是否依据相关规定及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参与远期结汇业务的所有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
得泄露公司的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结汇业务
有关的信息。
第五章 远期结汇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汇业务在经董事会审议之后需及时公告,当业务出
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亏损或潜亏占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
以上,且亏损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