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14证券代码:400151 证券简称:天首5 主办券商:中信华南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收到日期:2025年4月29日生效日期:2025年4月29日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措施类别:行政处罚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 类别 |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 挂牌公司 |
邱士杰 | 董监高 | 董事长、时任财务总监 |
张先 | 董监高 | 董事 |
陈锋利 | 董监高 | 董事、总经理 |
李晓斌 | 董监高 | 董事 |
李秀华 | 董监高 | 财务总监 |
姜琴 | 董监高 | 时任董事会秘书 |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计意见,相关销售业务具有真实交易外观,信任公司管理团队等理由均不构成法定减轻或免除处罚情形。对于邱士杰提出的宽限缴纳罚款期限的申辩意见:属于案件执行问题,与违法事实认定及量罚情节无关。综上,内蒙古监管局对上述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均不予采纳。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内蒙古监管局决定:
一、对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700万元罚款;
二、对邱士杰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
三、对张先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四、对陈锋利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五、对李晓斌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六、对李秀华、姜琴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鉴于当事人邱士杰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内蒙古监管局决定:对邱士杰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内蒙古监管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由于本次对公司行政处罚金额较大,将对公司经营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行政处罚对公司处以700万元罚款,对公司财务方面将有一定的负面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将根据本次行政处罚事项积极整改并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进一步强化内部治理规范,加强业务关键环节管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目录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