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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通:关于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剩余股票期权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30
证券代码:300379证券简称:东方通公告编号:2025-049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剩余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剩余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已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决定注销剩余股票期权,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2023年9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二)2023年9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3年9月28日至2023年10月7日,公司内部公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四)2023年10月10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3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六)2023年10月1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七)2023年11月23日,公司披露《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的公告》。

(八)2024年5月2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

(九)2024年5月23日,公司披露《关于部分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

(十)2025年4月2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剩余股票期权的议案》。

二、本次注销股票期权情况

根据《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为“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25%”(“净利润”指标为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剔除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的影响)。

根据经审计的2024年财务数据,未达到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鉴于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达成,公司将对本激励计划已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计划行权的5,175,000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完成后,本激励计划已授予股票期权存量为0,自行终止。

三、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员工及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推进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努力为公司股东创造价值。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鉴于本激励计划已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公司决定注销剩余股票期权5,175,000份,涉及激励对象59人。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对上述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五、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注销股票期权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注销的原因及数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剩余股票期权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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