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中化装备: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30

中化装备科技(青岛)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2025年

月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储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第四章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第五章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化装备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最大限度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化装备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或挪用公司募集资

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公告相关事项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清偿整改方案。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储第五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第六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出具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其中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七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设立应由公司董事会作出决定,公司财务部负责执行,并在董事会秘书处备案。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守如下要求: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及时公告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相关审议程序: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年的;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第九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募投项目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本制度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公司以原自有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到账后以募集资金置换原自有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六个月内实施。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原自有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募集资金投资的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生可能会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十三条公司可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并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公司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必要性及合理性、投资周期及回报率。公司使用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前实施。

第十六条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元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后及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十八条募投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并拟延期继续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相关措施等信息。

第四章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九条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后方可变更。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上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较大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合理性。公司依据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使用募集资金,超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或者用途,情形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不视为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应当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实施主体或地点的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条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二条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三条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第五章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编制《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并披露。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差异。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七条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进行持续督导,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交所提交,同时在上交所网站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上交所要求的其它内容。

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审计时,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在上交所网站披露。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受中国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上交所的有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约束。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并由公司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三十条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