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第三章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中化装备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中化装备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过错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延迟、内容存在重大差错或重大遗漏,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当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时,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应将相关信息发送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抄送公司审计部及相关部门。董事会对重大差错责任认定结果及处理决定进行最终决策。审计委员会负责责任认定、
提出追责处理建议,并向董事会汇报。公司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材料,协助审计委员会完成差错原因分析及事实认定。公司法律合规部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进行合规性审查,确保责任追究符合公司章程及外部监管规则。公司人力资源部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部门职责权限负责落实董事会作出的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重大遗漏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公司章程》《中化装备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内部规章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重大遗漏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重大遗漏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重大遗漏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第九条在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第十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内部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经济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应予追究责任的事件时,公司可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并综合考虑各项因素进行确定。
第十二条对中国中化及公司内部管理的董事、管理人员、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相关人员等,按照中国中化和公司追责制度确定的职责权限划分进行责任追究。对外部董事等外部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程序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