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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13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3-04-23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
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
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短期风险投资理财的行为,包括银行理财产品、信
托产品、委托贷款、债权投资等产品。
     公司委托理财的资金不得用于投资以股票、利率、汇率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
品。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
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四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不得挪用募集资金,不得挤
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
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
财需报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 除获得公司董事会授权,并在授权期限、金额内的委托理财业务外,
公司所有委托理财业务均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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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董事会对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应综合考虑下列计算标准进行确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
     2.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比例;
     4.交易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或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以二者较
高者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
     (三) 公司的委托理财事项,按照前款所规定的计算标准计算,任一计算
标准达到或超过 0.5%,且所有计算标准均未达到 50%的,由董事会审批决定。按
照前款所规定的计算标准计算,任一计算标准达到或超过 50%,或者公司一年内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30%的,应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但公司发生的交易仅前款第 3 项或第 5 项标准达到或超过 50%,
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公司经向公司股票
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申请并获得同意,可以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而由董事会审议
决定。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一) 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可
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二) 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
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及公司总经理报告。
     (三) 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第九条 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有关决议公开
披露前,应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报备相应的委托理财信息,接受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监管。
     第十条 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的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运作时,按以下
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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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委托人为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向公司财务部提交投资申请,申请中
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
容,公司财务部对控股子公司投资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根据投资额
度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如委托人为公司,直接由财务部进行风险投资评估和可行性分析,投资总额
达到公司董事会权限的,需按相关程序审批后执行。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
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
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如投资总额超过董事会权限
的,须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公司财务部负责人每月结束后
10 日内,向公司审计部门及分管高管报告本月委托理财情况。每半年结束后 15
内,公司财务部编制委托理财报告,并向公司审计部及公司总经理报告委托理财
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三章 核算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他
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
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审计监察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
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五条 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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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公司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
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
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二) 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
况时及时报告董事会,以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六条 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
买时情况不符等损失或减效风险时,财务部负责人必须在知晓事件的第一时间报
告总经理,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如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持续恶化,可能
亏损总额超过投资额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时,须提请董事会
审议、并出具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
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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