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治理机制,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强化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决策功能,确保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年度审计工作的有效监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意见需提交董事会
审议。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建立审计委员会、管理层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年报审计沟通机
制。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年报沟通协调部门,负责安排审计委员会、管
理层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会议的组织、记录、档案保管和日常联络,并为审计委
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年报沟通牵头部门,负责向审计
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沟通会议所需的生产经营信息、财务资料和其他信息,
积极参与三方沟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安排以及实际情况,与负
责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时间。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确定审计时间后,应及时通知公司财务
负责人,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编制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提供审计
委员会初步审核,审计委员会应出具书面意见。
第八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应保持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及时
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
成书面意见。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关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进程,不定期督促会计
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
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应及时提交公司审
计委员会审核,并由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第十一条 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委员会提供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
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对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表决决议的同
时,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
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
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
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
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
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
述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上述续聘及改聘过程中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
议,形成书面记录由当事人签字,由公司证券部予以保存。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审计过程中,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
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
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可在权限内成立年报审计工作小组,授权年报审计相
关工作,行使审计委员会部分职能,年报审计工作小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
议。
第十八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
程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