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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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
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违反相
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
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在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基础上遵循责、权、利相统一的原
则,对导致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情况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
理,使其责任与其职权和过错相对应。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相关部门
及各分公司和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负有职责和义
务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在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因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违反国家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使公司年度报
告报告期内发生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情况的情形: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
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致使年度报告信息披露
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指
引、准则、通知等,使公司年度报告报告期内发生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
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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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
使公司年度报告报告期内发生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 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
5.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6. 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在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因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不履行或不正
确履行其所负职责、义务使公司年度报告在报告期内发生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情况
的情形:
1. 未按照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的相关规程履行职责,造成公司年度
报告在报告期内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2. 在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传递相关信息,造
成公司年度报告在报告期内的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在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因其所负职责、义务以外的其他个
人原因使公司年度报告在报告期内发生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情况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相关责任人:
(一)使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相关责任人: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对按本制度规定需要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的人员,可视
情节单独或合并采取对责任人责令改正并作出检讨、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或解除
职务的处分、要求其赔偿公司所受损失以及必要时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方式,对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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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九条 在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责任人就其涉及追
责行为的意见和说明,保障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总部相关部门及各分公司和子公
司的负责人以及负有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职责和义务的公司部门和人员出现
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应予追究责任的情形时,公司在按本制度第八条作出处罚的
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公司董事会视被追责情形的具体情况或情节予
以确定。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