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7号”),解释第17号要求“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4年12月6日,财政部制定并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8号),解释第18号规范了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一)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解释第17号、解释第18号,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变更日期公司按照解释第17号、解释第18号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执行上述会计政策对本公司可比期间财务报表数据无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