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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美控股: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30

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2024年12月6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8号”)。

解释第18号规范了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自2024年12月6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根据上述文件要求,公司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于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是中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解释第18号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在对因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解释内容时,如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销售费用”等的,应将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会计处理涉及的会计科目和报表列报项目的变更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经评估,本公司认为采用解释第18号对公司的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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