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结构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四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更高效地实现公司战略目标和各项经营目标,进一步明确公司治理结构和企业内部各层级机构设置、职责权限、人员编制、工作程序和相关要求,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范围为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二章公司组织结构
第三条公司设有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和各层级职能机构。
第四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其相关权限。
第五条董事会按《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产生并履行其相关职责。
第六条公司经理层按《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产生并履行其相关职责。
第七条董事会下设机构包括发展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人力资源委员会,各委员会按《公司章程》和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产生并履行其相关职责。
第三章组织结构运行机制
第八条公司不定期梳理组织结构,完善决策、执行和监督职能。人力资源管理中心不定期对组织结构设计中是否存在职能交叉、缺失进行评估,对组织结构运行效率和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内部职能架构调整的建议,逐级上报分管副总裁、总裁,经董事会审批(如需)后进行调整。对组织结构进行调整时,公司应充分听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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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本制度接受中国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上市地交易所的有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约束。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