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规程
二〇二五年四月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依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则,通过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等方式,独立、公正、切实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以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三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总裁应及时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如有需要可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对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五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及公司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八条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解释。
第九条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