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工作规程
二〇二五年四月
为强化内部控制建设,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加强公司董事会对财务报告编制的监控,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制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议工作规程如下:
第一条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三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及财务负责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公司应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及公司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应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需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七条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八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将续聘议案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九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详细了解相关原因,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认真调查,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上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由公司证券管理部负责保存。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就其在年报编制过程中获知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件的有关信息以及年度报告的内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或者直接或间接利用其获知的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三条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及解释。
第十四条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公司原《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相应废止。。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