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96证券简称:中银证券公告编号:2025-008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计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
签订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及签订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及签订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不会导致公司对关联方形成较大的依赖。
?需要提请投资者注意的其他事项:无。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预计关联交易的议案》和《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类交易统一交易协议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无反对票或弃权票。前述两项议案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前述两项议案进行预审,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已对前述两项议案进行预审,关联独立董事对《关于2025年度预计关联交易的议案》回避表决,非关联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银证券金融市场类交易统一交易协议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
公司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具体如下:
交易项目
交易项目 | 关联方 | 相关业务或事项简介 | 实际金额(单位:元) |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及其下属企业 | 向关联方提供代理买卖证券、期货经纪、交易单元席位租赁、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承销、财务顾问 | 14,863,755.67 |
关联自然人 | 296.31 | ||
资产管理业务手续费收入 | 中国银行及其下属企业 | 关联方投资公司及子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 | 36,325,832.67 |
江西铜业集团产融控股有限公司 | 1,703,270.32 | ||
景德镇市先进科技创新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698,113.18 | ||
苏州中誉赢嘉健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811,320.75 | ||
成都交子中赢创新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840,123.03 | ||
云南中医药大健康创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51,201.86 | ||
广东横琴中赢中医药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707,159.47 | ||
关联自然人 | 8,005.26 | ||
向关联方收取的利息 | 中国银行及其下属企业 | 存放金融同业利息、与关联方开展利率互换业务 | 134,872,793.43 |
投资关联方发行的债券或管理的结构化主体 | 中国银行及其下属企业 | 投资关联方发行的债券或管理的结构化主体年末余额 | 828,611,094.14 |
中国银行及其下属企业 | 公司投资关联方发行的债券或管理的结构化主体获取的投资收益 | 16,320,173.93 | |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 中国银行及其下属企业 | 银行手续费支出 | 17,691,590.35 |
向关联方支付的利息 | 中国银行及其下属企业 | 向关联方支付的利息 | 8,808,161.85 |
江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期货保证金利息支出 | 643,209.58 |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 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利息支出 | 1,703,321.29 | |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 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利息支出 | 7,139.10 | |
景德镇市先进科技创新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利息支出 | 5,111.23 | |
中国石油集团资本有限责任公司 | 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利息支出 | 791.12 | |
苏州盛璟创新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利息支出 | 37.22 | |
苏州中誉赢嘉健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利息支出 | 113.61 | |
关联自然人 | 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利息支出 | 148.64 | |
投资于股票取得的投资收益 | 中国银行及其下属企业 | 投资收益 | 2,884.08 |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 投资收益 | 1,100.00 | |
业务及管理费支出(不含房屋租赁及物业服务) | 中国银行及其下属企业 | 关联方向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关联方销售公司产品、关联方向公司提供保险服务 | 85,853,507.10 |
房屋租赁及物业服务 | 中国银行及其下属企业 | 公司租赁关联方房屋、关联方租赁公司房屋、关联方向公司提供物业服务 | 85,976,175.36 |
(三)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根据2024年公司关联交易实际执行情况,结合本年度公司经营计划、业务发展需要以及市场情况,公司对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如下:
1、与中国银行及其控制的企业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
交易类别 | 交易内容 | 预计金额 |
证券和金融服务 |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向关联方提供证券和期货经纪、出租交易席位、代销证券金融产品、证券保荐或承销、财务顾问、投资咨询、受托资产管理、基金管理等服务,关联方向公司提供托管服务、代销金融产品服务、法人账户透支、咨询服务、第三方资金存管、保险、银行存款等服务 | 因业务的发生及规模的不确定性,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
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 |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与关联方进行的回购交易、债券借贷、债券交易;认购关联方发行的股票、债券、基金、理财产品或管理的结构化主体等;关联方认购公司发行的债券、短期融资券、收益凭证等;法人账户透支;同业拆借;利率互换;金融衍生品交易;公司与关联方进行债券一级认购。 | |
向关联方采购资产、商品或服务 |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向关联方采购人力资源服务 | |
房屋租赁及物业服务 |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公司租赁关联方的房产用于业务经营用途;关联方租赁公司的房产用于业务经营用途,关联方向公司提供物业服务 | 不超过116,500,000(单位:元) |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类交易统一交易协议的议案》,为加强并规范公司与中国银行之间金融市场类关联交易管理,满足合作发展需要,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公司拟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类交易统一交易协议》(以下简称“《统一交易协议》”)。公司和中国银行双方将通过金融市场类交易业务全方位合作,共同探索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联动合作发展的新模式,以提升共同服务实体经济、防控流动性风险的水平和能力。《统一交易协议》项下关联交易业务类型包括本外币同业拆借业务、债券业务和衍生品业务,交易上限预计金额为1,340亿元(累计发生额)。《统一交易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一年。
该等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与中国银行双方日常经营需要,中国银行历年与公司开展的关联交易均正常履约。中国银行经营和财务状况正常,资信情况良好,具备履约能力,不存在履约风险。
2、与其他关联企业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
交易类别 | 交易内容 | 预计金额 |
证券和金融服务 |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向关联方提供证券和期货经纪、出租交易席位、代销证券金融产品、证券保荐或承销、财务顾问、投资咨询、受托资产管理、基金管理等服务,关联方向公司提供托管服务、代销金融产品服务、法人账户透支、咨询服务、第三方资金存管、保险、银行存款等服务 | 因业务的发生及规模的不确定性,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
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 |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与关联方进行的回购交易、债券借贷、债券交易;认购关联方发行的股票、债券、基金、理财产品或管理的结构化主体等;关联方认购公司发行的债券、短期融资券、收益凭证等;法人账户透支;同业拆借;利率互换;金融衍生品交易;公司与关联方进行债券一级认购 |
3、与关联自然人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在遵循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接受公司提供的证券、期货经纪服务,或认购公司发行的产品等。因业务的发生及规模的不确定性,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中国银行及其控制的企业中国银行是中国持续经营时间最久的银行。1912年2月,经孙中山先生批准,中国银行正式成立。中国银行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9438779.1241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葛海蛟,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公司第一大股东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本总数的33.42%,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为中国银行的全资子公司,中国银行及其下属企业是公司的关联方。
2、其他关联方除中国银行及其下属企业外,公司的其他关联人包括:
(1)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符合前述情形的自然人;根据与公司或者本公司关联方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2)其他关联法人除中国银行及其下属企业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
系,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符合前述情形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与公司或者本公司关联方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在日常经营中发生上述关联交易时,公司将严格按照价格公允的原则与关联方确定交易价格,定价参照市场化价格水平、行业惯例、第三方定价确定。其中,公司与中国银行及其下属企业发生的咨询服务业务,关联交易支付金额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收入的50%。根据《统一交易协议》,《统一交易协议》项下关联交易的交易价格在双方平等、符合商业原则的基础上公允定价,以不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条件定价,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1、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2、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3、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4、交易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与独立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5、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均系正常业务运营所产生,有助于公司业务的开展,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相关交易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定价,定价原则合理、公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