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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05-09-2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本次会议无否决和修改提案的情况,亦无新的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2005年9月26日上午9:30分在公司本部二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8人,代表股份数101,223,3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22%,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代表股份101,072,477股;流通股股东13人,代表股份150,824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茹关筠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管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律师刘志华先生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子公司浙江中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其子公司绍兴中国轻纺城舒美特纺织有限公司终止实施股权托管的提案》。
    股东大会同意浙江中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其子公司绍兴中国轻纺城舒美特纺织有限公司的股权自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日起终止委托浙江精功纺织有限公司经营管理。
    表决结果如下:
    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同意53,487,391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其中:
    (1)参加表决的非流通股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53,336,567股,占出席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50,824股,占出席的流通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律师刘志华现场见证,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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