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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鸣食品: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4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30

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一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全体董事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第三条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负责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执行股东会决议。

第二章董事

第四条董事的任职资格:

(一)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份;

(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六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本公司董事会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1名。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第八条董事候选人应保证提供的个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以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十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十一条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借助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十二条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

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有上述关联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会议召开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其他知情董事在该关联董事未主动提出回避时,亦有权要求其回避。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未按本条第一款向董事会报告并回避表决的,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十三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董事会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十六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规则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仍应承担忠实义务的期限为其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3年,但对涉及公司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信息,

董事应永久保密。董事在任期结束后3年内,未经公司股东会同意,不得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否则,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任职条件或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独立董事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八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九条董事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二十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董事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经股东会批准公司可以为董事

(包括独立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但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第三章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为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机构。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三名独立董事。公司设董事长一人。

独立董事的人数占董事会人数的比例不应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规定条件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第二十七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贷款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就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等交易行为,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为:

(一)《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外,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董事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相关董事承担连带责任。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提供担保的,公司有权视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二)《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财务资助”交易事项外,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财务资助”,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三)《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由董事长、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外,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四)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的交易事项;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应由股东会审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交易事项;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由股东会审议;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交易事项;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由股东会审议;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交易事项,但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万元的应由股东会审议;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交易事项;但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由股东会审议;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万元的交易事项;但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应由股东会审议;

(五)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股东会审议;

(八)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须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对于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关联交易,需由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会批准。

第四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十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三十一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其职权包括: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2、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3、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5、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6、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有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其中,战略委员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他专门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第三十四条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其主要职责权限:

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4、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三十五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三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章董事长第三十七条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独立董事除外)。董事长应当遵守本规则第二章关于董事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三十九条董事长的任职资格:

(一)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熟悉本行业的生产经营,熟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二)具有凝聚力,能协调董事会与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之间的关系;

(三)符合本规则对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第四十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大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董事长签署的文件;

(四)批准须由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批准以外的关联交易(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批准须由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批准以外的交易(对外担保事项除外);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报告;

(七)组织实施经年度股东会审议批准的财务预算范围内的贷款;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十二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六章董事会的召开程序

第四十三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特快专递、电子邮件或其它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送出;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三日。

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召开也可不受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在会议记录中记载。董事会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会议议案应随会议通知同时到达董事及相关与会人员。

董事会应向董事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非董事高级公司管理人员及所议议案相关工作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有权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投票表决权。

第七章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第四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董事的2/3以上通过。第五十条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方式为:举手或书面记名表决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五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五十三条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子通信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五十四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五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应当对公司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五十八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二)股东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六十条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会决定,并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拟订修改草案,修改草案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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