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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中煤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13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3-04-23
石家庄中煤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石家庄中煤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二○一三年四月
石家庄中煤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石家庄中煤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的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上述行为,视作本人
所为。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
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证
券账户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
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管股份变动的申报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
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
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
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董
石家庄中煤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个人身份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
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
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按有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
司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
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一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上市公司申报个人信
息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
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
动解锁。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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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董事、监事、高管股份的转让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季报、半年报、年报)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
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购并重组、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委托
理财)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
定, 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法买入或卖出公司股票后,6 个月内禁止进
行反向的交易,即买入 6 个月不能卖出,或卖出 6 个月不能买入。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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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
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
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公司股权激励的限售约定部分
除外),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送股、公积金转赠股本)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第二十一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
股份予以锁定。
         第四章 董事、监事、高管股份变动的信息披露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次一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向
深交所统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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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交所
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收回其
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
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
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第二十
石家庄中煤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责任处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给
本公司造成损失的,除将承担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或处分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
予处分;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
                                               石家庄中煤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三年四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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