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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资本: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30

中粮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中粮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相关政策的要求,拟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0年12月19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财会〔2020〕20号),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时间

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及公司经营发展要求,公司于2025年1月1日变更与保险合同相关的会计政策,同时公司对同期报表进行追溯调整。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以及财政部于2009年12月印发的《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20年12月19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情况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的规定,企业以合同组作为计量单元,按照履约现金流量与合同服务边际之和对保险合同负债进行初始计量。企业基于与保险合同具有一致现金流量特征的金融工具当前可观察市场数据确定折现率,不考虑与保险合同现金流量无关但影响可观察数据的其他因素。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合同,企业可以选择采用保费分配法进行简化计量。对于企业签发的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企业应当采用浮动收费法进行计量。新保险合同准则调整了保险服务收入和保险服务费用的确认规则,以及保险合同相关的列报和披露。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新准则实施,将对公司自2025年1月1日开始的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产生较广泛影响,2025年期初净资产减少人民币49.40亿元。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依据财政部相关政策的要求实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更为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

上述变更事项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确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2020年12月19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要求,按照财政部相关会计准则,变更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粮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4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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