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第1—3页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第4页
三、资质附件…………………………………………………………第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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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
专项审计说明天健审〔2025〕8-551号哈尔滨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哈尔滨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新科技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包括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4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我们审计了后附的工新科技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4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报告仅供工新科技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报告作为工新科技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为了更好地理解工新科技公司2024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应当与已审的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二、管理层的责任
工新科技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参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2024年5月修订)》(上证函〔2024〕1476号)的规定编制汇总表,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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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工新科技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汇总表发表专项审计意见。
四、工作概述我们的审计是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进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对审计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审计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计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强调事项我们提醒报表使用者关注如下事项:
(一)原关联方资金占用工新科技公司与原关联方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集团)互有债权债务,以前年度债权债务以抵消后净额列示。工新科技公司已就工大集团欠付的本金及利息向其破产重整管理人申报债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工大集团管理人已完成债权审核,结果如下:确认资金占用本金77,282.92万元,利息53,512.46万元,同意工新科技公司提出的债权债务抵销申请,并确认债权债务互抵金额为5,848.16万元,抵销后资金占用本金仍为77,282.92万元,利息为47,664.30万元。上述债权金额最终结果以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为准。
原关联方汉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柏科技)累计占用工新科技公司资金本金5,420.00万元,汉柏科技之子公司天津汉柏明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柏明锐)累计占用工新科技公司资金本金为165.10万元。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原关联方工大集团、汉柏科技及汉柏明锐累计占用工新科技公司资金本金82,868.02万元。
(二)实际控制人变更
2023年度,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债转股以及受让工新科技公司转增股份方式共计持有工新科技公司股份935,326,611股,占工新科技公司总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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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的24.33%,为工新科技公司第一大股东。工新科技公司原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总)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149,248,431股,持股比例变更为3.88%,不再是工新科技公司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哈尔滨工业大学不再是工新科技公司实际控制人。
工新科技公司与原实际控制人哈尔滨工业大学和原控股股东工大高总之间的非控制关系从2023年7月18日起至2024年7月18日已经连续超过12个月,原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相关企业从2024年7月18日起不再是工新科技公司的关联方。因工新科技公司与原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仍存在重大交易且资金往来和担保事项持续存在,故本年度仍作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披露。
六、审计结论
我们认为,工新科技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汇总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2024年5月修订)》(上证函〔2024〕1476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工新科技公司2024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第5页共9页本复印件仅供哈尔滨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8-551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经营,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第6页共9页本复印件仅供哈尔滨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8-551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合法执业资质,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第7页共9页本复印件仅供哈尔滨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8-551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备案工作已完备,他用无
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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