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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德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海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9

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海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海南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王广西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0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我局监管发现,你公司在债权投资及困境资产收购业务中存在被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且未按规定予以披露。根据我局要求,你公司进行了自查,发现截至2024年12月31日被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占用的资金余额为8.84亿元,并于2025年4月24日收回上述占款。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三条、第五条的有关规定。董事长王广西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王广西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我局将根据后续核查情况依法对相关责任方采取进一步处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立即组织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关键岗位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中涉及的相关规则,并已开展关联方资金往来、信息披露与合规运作专项培训,通过以学促改手段,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严格按照海南证监局的要求,深刻反思并认真吸取教训,防范类似问题再次出现,进一步增强规范运意识,持续提升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南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在今后的常态化工作中,为从根源处杜绝类似问题发生,公司将举一反三,以点带面,制定长效整改措施,持续提升公司内控管理及规范运作水平:一、切实加强内部控制,规范资金管理,积极发挥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杜绝资金占用事项再次发生。二、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及公司相关各方做好定期沟通、精准对接、责任到人,保障各类重大信息传递及时、准确、完整。三、加强培训学习,进一步提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关键人员履职水平及合规意识,持续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四、提升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编制相关人员的专业素养,进一步加强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工作,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本次收到《警示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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