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证专字(2025)第310159号
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刚光伏”)2024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其固有的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五、强调事项
我们提醒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关注,因金刚光伏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
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8日决定对金刚光伏启动预重整,并于同日指定金刚光伏清算组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临时管理人于2024年7月10日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印发金刚光伏预重整期间相关管理制度的通知》,以加强监督金刚光伏的财产保管和企业运营。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的审计意见。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王庆华
(项目合伙人)
中国?北京中国注册会计师:李晓娟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