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在2024年度工作中,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出席了相关会议,勤勉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4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 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本人李海臣,197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曾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合伙人,现任公司独立董事、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合伙人、山东友和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山东艾泰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2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 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5次董事会、1次股东大会,本人积极参加了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没有缺席、委托他人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履行了独立董事的义务。在审议提交董事会的相关事项尤其是重大事项时,本人与公司及相关方保持密切沟通,仔细研读相关资料,认真审议每项议案,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结合公司运营实际,客观、独立、审慎地行使独立董事权力,以此保障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为董事会的正确决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本人2024年度具体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 | 任职状态 | 应出席董事会次数 | 实际出席董事会次数(现场/通讯方式) | 委托出席董事会次数 | 缺席董事会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 | 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
李海臣 | 在职 | 5 | 5 | 0 | 0 | 否 | 1 |
2024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要求,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合法有效的决策程序。本人本着勤勉务实和诚信负责的原则,对年度内公司各次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认真审议后,均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
(二) 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成员,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行使职权,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6次审计委员会会议,本人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主持了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持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定期报告和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了全程监督审查,全面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与公司的审计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就年度审计工作进行多次沟通,组织召开年度审计专题沟通会,确保审计工作的全面性和深入性;对公司审计监察部的工作进行了指导和监督,掌握内部审计工作安排及进展情况,定期听取审计监察部的工作汇报,切实发挥了审计委员会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1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本人作为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成员,出席了相关会议,按照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参与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进行了审核,对公司股权激励归属条件成就事宜进行了确认,关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监督公司严格执行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薪酬方案,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三) 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亲自出席了任期内召开会议并主持了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次会议,并在会议前对相关资料进行认真核查。本人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的义务,并在独立、客观、审慎的前提下行使表决权,对会议审议的《关于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关于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和《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表决意见。
(四) 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会计专业独立董事,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了解公司审计监察部定期工作状况,并听取内审负责人的工作报告,结合自己的专业知识及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本人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年审计划、关键审计事项等内容进行了探讨和交流,及时了解审计工作的进展情况,维护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五) 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4年度,本人利用参加会议及其他机会对公司进行了实地考察和现场办公,关注行业的发展动态,了解公司经营发展情况,与公司管理团队深入交流,动态关注公司经营情况的变化,详细了解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情况,运用专业知识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监督和指导的作用。特别是在2024年7月,为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本人专程前往公司曲靖基地进行了现场调研,实地考察了解公司曲靖基地的生产运营情况,走访调研了曲靖德方一二三期项目、曲靖麟铁、德枋亿纬等主要厂区,并与公司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深入座
谈,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状况、面临的挑战与公司应对措施等,利用专业知识主动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报告期内,本人现场工作时间满足相关法规要求。报告期内,在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时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全面介绍公司的情况,切实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并根据本人的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对本人的问题积极予以解答,就本人关注的问题予以落实和改进,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
(六) 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均要求公司事先提供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必要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询问,在此基础上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积极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积极参加股东大会和业绩说明会,确保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的渠道畅通。2024年4月30日,本人参加了公司2023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与投资者就2023年度业绩表现、行业发展等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交流。
2、报告期内,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完成各项信息披露工作,维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各项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相关培训,参加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企业培训中心组织的2024年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班,深入学习独立董事制度改革及新“国九条”下独立董事监督职责要求,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履职能力,加强与其他董事及管理层的沟通,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保护股东权益。
三、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1、2024年4月2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针对上述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本人认真审阅了相关材料,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合理,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不会因此对关联方产生依赖,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2、2024年4月2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公司关联方孔令涌先生为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含授权期限内新设立或纳入合并范围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无偿担保,亦不要求公司提供反担保,体现了对公司的支持,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均严格履行所作的承诺,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况。
(三)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本人通过电话、会谈等方式与审计监察部及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等方面进行充分沟通,对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合法合规性做出了独立明确的判断。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较为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行的实际情况,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四)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4月2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自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尽职尽责完成了各项审计任务,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允、客观地评价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续聘有利于保证公司审计业务的连续性。
(五)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情况
2024年5月31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同意聘任唐文华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
本人就公司聘任财务总监的事项进行了审阅,认为董事会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提名、聘任、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所聘任的财务总监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财务总监的情况。
(六)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七)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024年4月2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补选董事会专业委员会成员的议案》,本人认为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第四届董事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本次聘任的公司总经理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的情况。本人对候选人名单没有提出异议。
(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基于独立、客观的判断原则,经审慎判断,认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的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发放,且薪酬方案科学、合理,符合行业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股权激励情况
1、2024年4月2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
2、2024年8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
本人认为,上述股权激励的条件成就归属、作废等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相关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其他事项
报告期内,本人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及临时股东大会情况;未有提议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未有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情况。
四、 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切实履行了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义务。没有受到公司主要股东、高级管理层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本人密切关注公司治理运作和经营决策,与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进行了良好有效的沟通,促进了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2025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认真、勤勉、谨慎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加强与董事、监事、管理层和股东方的沟通,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海臣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