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盾安环境: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9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人编号Z26774000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盾安环境”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截至2024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华泰联合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情况内容
保荐人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2号丰铭国际大厦A座6层
法定代表人江禹
联系人黄梦丹、樊灿宇
联系电话010-56839300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内容
发行人名称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011
注册资本1,065,436,182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店口工业区
主要办公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店口镇解放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方祥建
实际控制人
联系人吴青青
联系电话0571-87113776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3年1月6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2023年度报告于2024年4月19日披露 2024年度报告于2025年4月18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工作内容
1、尽职推荐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非
项目工作内容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期间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
(2)现场检查和培训情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23年8月23日、2023年12月27日至29日、2024年12月27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23年12月25日、2024年12月29日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中层干部等人员进行了培训。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持续督导期内,督导发行人持续完善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人、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检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809,999,999.62元,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募集资金于2023年使用完毕,2023年8月发行人完成了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手续。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列席了发行人部分董事会,审阅了发行人召开的主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资料,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督导发行人按规定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见情况持续督导期内: 2023年4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盾安环境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2023年4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与珠海格力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项目工作内容
公司本次关联交易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履行了目前阶段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保荐机构对盾安环境本次拟与格力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2023年4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履行了目前阶段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无异议。 2023年8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开展外汇及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拟开展外汇及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开展外汇及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无异议。 2024年4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盾安环境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2024年4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保荐人对上市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无异议。 2024年4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2023年度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盾安环境与格力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已对金融服务内容、协议期限、定价原则、风险防控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协议条款完备;2023年度,盾安环境与格力财务公司严格履行协议关于交易内容、交易限额、交易定价等相关约定,协议执行情况良好;盾安
项目工作内容
环境具备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真实。 2024年4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盾安环境2023年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在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盾安环境出具的《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 2024年8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开展外汇及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拟开展的外汇及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专项意见,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保荐人对公司本次开展外汇及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无异议。 2025年4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2024年度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盾安环境与格力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已对金融服务内容、协议期限、定价原则、风险防控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协议条款完备;2024年度,盾安环境与格力财务公司严格履行协议关于交易内容、交易限额、交易定价等相关约定,协议执行情况良好;盾安环境具备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真实。 2025年4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盾安环境2024年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在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盾安环境出具的《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东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督促发行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切实履行其他相关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问询、安排约见、报送文件等)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人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9)其他无。

五、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因顾翀翔先生工作调动不能继续担任持续督导期的保荐代表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要求,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由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代表人黄梦丹女士接替顾翀翔先生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2、其他重大事项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人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人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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