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代码:122139 债券简称:11 洪水业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 2013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洪城水
业”)于 2012 年 5 月 2 日发行的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
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3 年 5 月 2 日开始支付
自 2012 年 5 月 2 日至 2013 年 5 月 1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江西洪城
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1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
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人: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
3、债券简称及代码:11 洪水业(122139)
4、发行总额:人民币 5 亿元
5、债券期限:本次债券期限为 5 年
6、债券利率:本次债券票面年利率为 5.88%,债券存续期内固
定不变,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7、起息日:2012 年 5 月 2 日
8、付息日:2013 年至 2017 年,每年 5 月 2 日为上一计息年度
的付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9、到期日:本次债券到期日为 2017 年 5 月 2 日
10、还本付息方式: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
债券到期日支付本息金额。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
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1、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
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
12、上市时间与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2 年 5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债券本期付息方案
根据《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
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 5.88%,每手“11 洪水业”(面值人民
币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58.80 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3 年 4 月 26 日
2、付息日:2013年5月2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3年4月2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证登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洪水业”公司债券的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
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
迟在本年度付息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
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
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
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
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
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
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
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每手“11 洪水业”(面值人民币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58.80 元(含税)。本期债券利息
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
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
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
自行缴纳。每手“11 洪水业”(面值人民币 1,000 元)实际派发利
息为人民币 58.80 元(含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
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
件的规定,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取得的本期债
券利息应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请截至付息
债权登记日2013年4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持有“11洪水业”
的QFII协助本公司办理所得税事宜,具体如下:
(1)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2013年4月2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
收市时持有本期债券的QFII在本次债券本期付息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将应纳税款划至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用途请填写“11洪水业纳税
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
证券法务部确认。
开户银行:建行阳明支行
账户号码:36001050200052509902
账户名称: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咨询机构:证券法务部
电话: 0791-85235057
传真: 0791-85226672
邮寄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灌婴路99号
邮政编码: 330025
(2)请上述 QFII 在本次债券本期付息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以专
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将本公告所附表格《“11 洪水业”付息事宜
之 QFII 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
公章)、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等一并送交
给本公司。
(3)如上述 QFII 等非居民企业已在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缴
纳上述债券利息应纳税款或已进行了相应的纳税申报,除提供上述第
(2)项资料外,还应在本次债券本期付息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本公
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
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
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或者向本公司出具经合
法签署的已就本期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声明原件,上述
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相应债券
利息应纳税款的代扣代缴。所有 QFII 等非居民企业应提供的文件需
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证券部。
(4)如上述 QFII 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
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且未委托本公司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
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称: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一江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灌婴路 98 号
电话:0791-85210336、85235057
传真:0791-85226672
联系人:康乐平、杨涛
2、保荐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上市推荐人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住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电话:0791-86281723、0791-86272572
传真:0791-86267832
经办人员:罗怿恬、王欣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5802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表:“11 洪水业”付息事宜之 QFII 情况表
中文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2013年
4月26日)收市后持债张
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
元)
债 券 利 息所 得 应 纳税 款
(人民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箱: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