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构建高效快捷的应急响应与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者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闻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三条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其他成员
根据舆情工作需要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并督促落实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信息发布和媒体对接工作;
(四)负责做好舆情处理过程中与各级监管机构的沟通和汇报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公司办公室负责进行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可能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并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及时上报并根据董事会秘书或舆情工作组的处置决策和要求,协调相关方开展舆情应对工作,跟踪舆情处置进展并及时汇报,管理舆情信息工作档案。
第七条公司相关部门及子公司作为舆情管理的配合方,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等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现的相关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第八条公司相关部门及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完整,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舆情信息的报告及处置第九条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较大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条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协调回应、真诚沟通。公司在舆情处理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发声和回应,保持真诚沟通。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尽力解答各方关于舆情的相关疑问,消除疑虑,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主动承担、系统运作。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以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维护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
(四)公平公正、客观中立。公司在处理舆情事件时,要公平、公正地对待涉及的各方,不因其身份、地位等因素而有所偏袒,以客观、中立的态度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公平性。
第十一条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以及相关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在
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办公室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协同公司相关部门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重大舆情的应对作出决策和部署。公司办公室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可根据情况采取以下舆情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舆情进行进一步了解和核实,对初步获悉的信息组织相关部门做出分析和研判;
(二)组织讨论舆情的处理方案,对相关事实做出澄清或更正,尽量减少负面影响;
(三)根据需要及时与媒体沟通情况,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
(四)加强与投资者沟通,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等信息,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
(五)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澄清。其中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的舆情,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发布澄清公告;
(六)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制止其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
(七)对重大舆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全面评估,不断提升公司重大舆情应对能力。
第四章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公司相关部门及子公司的知情人员、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等对前述舆情及其处置过程中的各类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相关外部机构或个人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四月